甲状腺切除手术术后四肢麻痹抽搐这正常吗

云南立刻谈 2025-03-29 15:12:15
李女士因发现脖颈有肿物,于2014年9月28日至H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结节性甲状腺肿。 次日,H医院为李女士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李女士出现面部麻痹、四肢麻痹抽·搐等低钙症状。 2014年10月8日,李女士出院。之后,李女士于2014年10月21日至2020年6月期间分别到多家医院进行门诊治·疗。 其中,D医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李女士的门诊诊断为甲状腺术后甲状旁腺减退症,其余医院对李女士行检查后,检查结果为李女士甲状腺、甲状旁腺及甲状腺、甲状旁腺激·素和功能均低于正常范围。 经双方共同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H医院在对患者李女士的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医·疗损害,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随后,李女士委托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评定为五级伤残。又经委托对劳动能力及后续医·疗费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鉴定结论确定的鉴定结果,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审法·院酌定H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H医院不服判决,认为鉴定结论依据不足,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有错,遂提起上诉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在诉讼中,H医院未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法理由启动重新鉴定,故一审判决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对相关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酌定H医院对李女士因诊疗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一审判决认定部分赔偿项目及标准的计算是否恰当的问题,李女士在诉讼中未提供其有固定收入的证明,也未提供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仅凭其在户籍地以外的城市居住,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工作收入,即不能证明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李女士的误工损失。故一审判决以按照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误工费不当,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判决:H医院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女士723818.52元 二审变更判决:H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女士70403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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