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0日凌晨,几个中年男子抬着一个病人,急匆匆地来到了河南省巩义市人民医院,医生马上对病人进行抢救。
三、四十分钟后,病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医生打电话报了警。
警方从死者身上找到了他的身份证,名叫刘进学,59岁,是巩义当地人。
那几名把刘进学送到医院的人说刘进学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在逃犯,他们本来是想把刘进学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没想到在半路上突然发病死亡。
法医鉴定显示:死者是因为体位受限对呼吸功能的影响,以及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猝死。
8名参与扭送刘进学的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之后4个人被取保候审,其余4人被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诉。
其中,白朝阳被认定为该案件的主犯。
他的弟弟白永阳认为:对通缉在案的嫌疑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到司法机关,怎么就成了非法拘禁呢?
2007年,刘进学被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网上通缉,罪名是非法买卖爆炸物。
白朝阳是当地一家工厂的股东,事发当天听说嫌疑人刘进学可能从北京回到老家,就派了几个工人去看个究竟。
当时,他因为有事并没有亲自出面,而是让几名工人开了两辆车到刘进学可能会出现的高速公路路口等候。
晚上11点多,刘进学的车果然出现了,几名工人驾车一直跟着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随后,刘进学的车下了高速,驶进了郑州市区,突然在一个小区附近停住了,可能是发现了有人跟踪。
跟踪刘进学的工人们担心他逃跑,就下车抓住他弄上了自己的车,准备扭送到公安局。
但在半路上,工人们发现刘进学的身体出现了异常,急忙把他送到医院,最终没能抢救过来。
但死者的家属指出:白朝阳和刘进学本来就认识,而且还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共同出资经营着一家化工厂,刘进学是大股东,白朝阳是小股东。两人因经营问题产生分歧,一直在闹矛盾。
因此,他们认为:白朝阳派人跟踪、抓住刘进学并导致其死亡,实际上是在报私仇。
面对死者家属的指责,白家人承认他们因为工厂的事确实和刘进学有些矛盾,但扭送刘进学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说有私心的话,那就是希望赶紧抓住刘进学把这个案子结了,工厂也好早一点复产。这既在情理之中,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死者家属还认为:当初刘进学是被强行弄上汽车的,车上的人都对他的进行了人身伤害,这才导致了死亡。
检察院的起诉书上显示:有两名被告一左一右坐在刘进两旁,用手将其头部按在前排中间,以防止其反抗叫喊……
对此,白朝阳的工人解释说:当时刘进学进行了反抗,要扭送他不可能不采取一些措施。
白朝阳和参与几个参与扭送的工人,都认为自己是在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刘进学的死,他们也很遗憾,但自己不应该就此负上刑事责任。
2009年10月,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白朝阳等四人主观上具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限度已经超出了合理扭送的程度,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判处白朝阳有期徒刑11年,其他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年6个月不等。
判决书显示了两个值得关注的信息:
1、白朝阳得知刘进学的行踪后,并未及时报警,而是私自组织人去等候跟踪。即便后来报了警,也是在警方未下令动手的情况下,擅自对刘进学采取了行动。
2、与向社会公开的通缉令不同,刘进学是公安机关内部网上通缉的在逃人员,白朝阳通过私人关系获得这一信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均向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郑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白朝阳等人主观上有非法拘禁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且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驳回上诉。
与此同时,二审法院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要求也没有支持!
无一人偿命,还算重刑?!
内网通缉和公开通缉的区别也被拿出来说事……
赔钱了没?
搞死人了、就判11年?
假公济私
活该,多管闲事
小编不了解内情,回郭镇57化工厂,制造炸药的,内斗
带有私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