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0日,沈阳市A区政府向沈阳市中院上诉,称“王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并非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不应当公开,一审判决依法公开有误,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但委托人王某的心中并不慌张,因为他的代理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拆律师贾燕丽对此案胸有成竹:二审不会轻易推翻一审,一审判决判决并无不妥。
果不其然,沈阳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17日,王某向沈阳市A区某村委会针对以下信息申请公开:1.村委会2018至2021年的收支明细;2.村委会干部2018至2020年三年的工作目标以及工资奖金等情况;3.“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费的数额以及使用情况;4.该项目内已签约的被征收人拆迁补偿款实际发放情况以及具体数额。
王某原本以为此事很快便有结果,谁知村委会一副不理不睬的姿态。于是,王某果断调转思路,向该村委会所在地的区政府邮寄《查处村务公开不履职申请书》,但区政府于2021年8月9日签收后也未予理睬。
无路可走的王某紧急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贾燕丽律师代理此案,并将区政府告上法庭。在贾律师的全力救济下,一审法院也没令王某失望,判决“区政府于判决书发生效力后两个月内,对原告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就在判决作出后的几天内,区政府竟然提出上诉,称王某提交的申请书中部分内容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属于财物记账,非应主动公开事项。
诉讼过程:
贾律师反驳称:就算区政府答辩属实,但直到目前为止村委会还依旧没有公开任何信息。何况王某申请合理合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公开相关信息。
诉讼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中院认为:王某提交的公开事项均属于村务公开事项,关于上诉人提到的是否属于财务记载,应通过查询后才能得知,更何况王某申请的信息关乎村民利益,村委会更应该主动公开相关内容,故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区政府应当针对王某的申请事项责令相关村委会予以公示。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本案中,王某在村委会不理他时及时转换思路的方式值得学习。很多人对于村民是否能向区政府申请责令村委会公开事项不太了解,今天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法律规定,如果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因此,区县级政府具有当村委会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时,根据村民的反映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职责。需要注意的是该职责是一种监督职责,而非直接公开相关信息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