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产抵押贷款,大多数银行更多关注点在于房产抵押与房产价值的真实性。对能办理抵押的房产的权属性关注不高,其结果就是会出现无法正常通过抵押权实现其债权。
1.2018年04月26日,谢某向甲银行申请贷款130万元,并提供与他人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曹某作为某甲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已出售(注:出售时间均为2017年11月)但由仍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五处不动产为130万元提供虚假抵押。截至2023年10月23日,该笔130万元贷款及利息,已归还本金109.83万元,利息58.2万元,尚欠本金20.17万元及利息1.38万元,龚磊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20万元。。
2.2018年5月8日,谢某以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钢材为由,向甲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谢某提供虚假购销合同,曹某作为某甲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已出售(注:出售时间均为2017年4月至6月)但由仍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九间不动产为500万元提供虚假抵押。
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李某(已判刑)以有抵押物、保证贷款贷出来为由,以每100万元一天700元的利息借用王某的过桥资金偿还该笔贷款。2019年5月16日用王某的过桥资金偿还了上述到期贷款500万元。为偿还王某的资金,为了能顺利贷款,曹某让其表弟李某变更为某甲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曹某劝说其表弟李某及儿媳妇张某作为借款人。2019年5月20日,通过签订虚假小麦购销合同,甲银行向李某及张某分别发放贷款200万元、300万元, 某甲实业公司为以上两笔贷款提供虚假抵押物作抵押。后该两笔贷款归还王某提供的过桥资金。截至案发,500万元贷款未归还。
案件点评
结合本案客户用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产作为抵押的情况,笔者建议,各家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一定要实地走访抵押房产,掌握抵押房产的使用情况以及实际权属情况,才能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至于客户经理李某涉案原因,笔者认为,主要还是李某存在三方面履职不到位情况:一是李某未能抵押房产权属调查到位,大概率是未实地查看抵押房产情况;二是对贷款用途未审核到位;三是对私下为客户有偿筹集过桥资金。
关于李某在办理上述贷款过程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因相关判决书未披露,虽然无法判断,但笔者相信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李某这么做肯定有其自身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