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良品铺子商品质量遭举报一事,有关部门应补足执法结果的公信力

大成说说 2024-11-20 15:56:42

双11前夕,两位职业打假人向良品铺子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良品铺子销售的两款产品存在配料表与检测结果不符问题,这其中涉及两款产品。其一是“桂香坚果莲藕粉”中检测出配料表中未标明的木薯成分;其二是“酸辣粉”中未检测出配料表中表明含有的红薯成分。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随即分别发函给两款产品的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协助调查。2024年11月18日,依据两个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和委托专业机构检验的结果,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情况通报。

概括一下这份通报的结果,“桂香坚果莲藕粉”中未检测出木薯成分,“酸辣粉”中检测出红薯淀粉成分,这与两位职业打假人提供的检测结果截然相反,故此通报得出的结论是两位职业打假人举报的问题不成立。

随后良品铺子发出声明表示要报警处理,并将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良品铺子维权成功的话,两位职业打假人不仅面临牢狱之灾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中的结论,不仅两位职业打假人不买账,众多的网友也纷纷提出质疑。两位职业打假人表示,他们的送检样品是从良品铺子旗舰店下单后直接邮寄到权威检测机构的,言外之意是送检样本过程实现了物理上的闭环排除了人为造假的可能。众多的网友则是从质疑地方保护主义的角度出发,其中不乏带有情绪化的色彩。

一方是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测结果,一方是两位职业打假人的委托检测的结果以及众多网友的质疑,双方各执一词形成了一个真伪待辩的罗生门。在这种具体情况下,特别是鉴于发生在去年的指鼠为鸭事件的教训,经反复阅读了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报,作为法律人我认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报以及所依据的两份检测结果的公信力有待补足,我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二条规定,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应由执法机关以有偿方式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将检测样品的程序概括为执法机关随机从待售商品中抽取,同时也要求企业提交备用样品,两个样品结合起来检测才能做到公正客观。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不难发现通报中对样本的通报存以下疑点。

其一,关于“桂香坚果莲藕粉”中未检测出木薯成分,通报中未披露样品获得的方式,这无疑降低了该份检测结果的公信力。

其二,关于“酸辣粉”检测出红薯成分,通报载明样本为涉案批次的留存样品,这个样品无疑是涉事企业提供的,这就说明执法部门未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还应从待售商品中抽取样本,这种样本提取程序涉嫌违法。

综上所述,为了让执法部门的执法结果服众,为了保护涉事各方的合法权益,本人建议两家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布采样程序,如果程序存在瑕疵的话不妨推倒重来,以补足执法结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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