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在经济、文化等领域都有了不错的发展,尤其是在法律方面,各种体制、政策以及法律条文等都得到了完善。
比如犯罪入刑的人按照性别分为男子监狱和女子监狱等,这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决定。
而一些朋友会感到好奇,为什么监狱分了性别后,还会有一些女犯人怀孕呢?
“女子监狱不是没有男性吗?”这一问题一直是很多人的困惑所在,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一、入狱前就怀孕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情况,致使各个国家对女刑犯的入狱有着更加详细的处理措施。
比如入狱前怀孕的女性,可以受到延长入狱时间或者减刑的优待。
但“入狱前怀孕”这种情况比较复杂,而且也给了其他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一些女犯人的确是怀孕的时候违法犯罪了,那么她们在入狱的时候就会得到监狱的特殊照顾。
比如进行定期产检、安排相对舒适宽敞的牢房以及与家人的探监资格等等。
这一人性化的处理措施也在相当程度上保护了一个女性成为母亲的尊严。
但还有一种是入狱体检时才查出怀孕。
这种情况下,警方需要考虑女犯人是否是有意而为之了。
因为一些女犯人会故意怀孕,以便企图逃脱法律的惩罚。
无奈的是,因为无法得知这是否是其故意的行为,只能按照孕妇的政策一视同仁。
曾经在越南就发生过类似的案例,一度引起世界各国人民的讨论。
据悉,当时一名穷凶极恶的女毒贩被当地警方逮捕后,准备将其实行死刑。
但她利用法律漏洞,在死刑执行前成功检查出怀孕,不得不让警方暂停了死刑的执行。
最后经过多方讨论,只能按照法律要求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并且还会保障其顺利生产。
这一消息公布后,立马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大家一致认为对一个犯下死罪的毒贩不能给予这种人文关怀。
但是法律条文摆在那,当地警方也无可奈何。
但在我国,怀孕的死刑犯免除死刑这一举措,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能实行。
比如在入狱前就已经怀孕的死刑犯,会得到两年的死缓或者直接改成无期徒刑。
但是具有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死刑犯不会享有这种“优待”。
无论如何,针对怀孕的刑犯进行的一系列举措,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因为无辜的孩子是没有错的,法律不能去剥夺这个生命的生存权利。
相信国家后续会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针对怀孕的犯罪人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和处理措施。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不让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坚决杜绝“法律漏洞”。
二、外出探监期间怀孕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明确提到允许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外出探亲。
这样做的目的是维持服刑人员的家庭和社会联系,缓解他们在监狱的压力。
比如在英国,就有一个名叫“亲密关系计划”的措施。
规定女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或者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可以得到外出探亲的权利。
也可以与自己的伴侣或者家人共同待在一个私密的空间内。
因此,这些外出探亲的女犯人就有了怀孕的可能性,也就出现了服刑期间女犯人却怀孕了的现象。
这一措施也一度成为了社会大众所热议的焦点。
一部分人认为,这是一种社会人文关怀的体现,毕竟“犯人也是人”,可以“享受人权”,这样也能维护社会关系的良好进行。
另一部分人认为,允许犯人外出探亲不利于社会治安和监狱管理,而且还增加了传染病进一步散播的风险,应当彻底废除。
比如在丹麦,曾经有一个年轻男子因为“强奸罪”入狱服刑,没想到在服刑期间他却可以用手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监狱的内部照片。
引起公众关注后,大家这才得知,原来丹麦的监狱不仅装修的舒适明亮,有独立的卫生间和卧室,甚至还有长达半个多月的探亲假。
因此,一些人纷纷表示:“在丹麦服刑跟度假有什么区别?”
一些三观尚未建立完全的未成年人甚至有了“长大后去坐牢”的想法,这些都是非常可怕的,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对社会的管理。
而在中国,本着以“改造人”、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允许罪犯外出探亲。
只不过要求非常严格,比如必须是减刑人员、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一年探亲一次、一次3-7天等等。
倘若女刑犯探亲期间怀孕了,也会立马对其进行全身检查,然后按照相关的政策进行处理。
只不过,一般来说满足探亲条件的犯人很少,更别提女刑犯了,因此这种情况只能算是少数。
并且,我国的法律体系很完善,可以外出探亲的服刑人员除了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只能在服刑监狱管辖的省市进行探亲活动。
逾期不归的人员要按照逃逸处理等。
三、造假怀孕造假怀孕属于比较少见的一种,因为在入狱期间,女囚犯除了狱警之外没有接触到男子的机会,所以谎称自己怀孕是不太可行的。
但是俗话说得好,“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我国曾经有一个女囚犯,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服刑一段时间后,相关人员要按照法律要对其以药物注射的方式进行死刑的执行。
但她却称自己已经怀孕了,并且拿出了不知道从哪儿冒出来的验孕棒。
上面的两条杠对警方来说没有说服力,他们立即对其进行了身体检查。
发现各项指标都显示正常,没有妊娠现象,只是其体内的雌性激素过高。
经过医生进一步的血液诊断,发现该囚犯早在入狱前就在体内注射了大量的激素,伪造出怀孕的假象来企图逃脱死刑的惩罚。
还曾经有一位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被警方逮捕时,透露出自己已经怀有身孕了,并且还有一个刚满一周岁的儿子。
出于对孕妇人道主义的关怀,警方不得已暂缓对王某的逮捕,只得规定她不能擅自离开警局管辖区域。
但是一连几个月过去,王某的腹部依旧平坦如初,丝毫看不出怀孕的迹象。
当女狱警带她前去医院检查时,尿检结果却显示怀孕状态,这可把警方搞蒙了。
后来经过多次盘问,王某终于承受不住警方的压力承认了自己假孕的事实。
原来她真的没有怀孕,尿检时她多次买通一个孕妇。
假装不经意一直跟在王某和女警的身后,待王某独自去厕所提取尿液样本时,该女子也会径直走去厕所光明正大地和王某进行交易。
而女警根本没有怀疑身边的群众正是王某的交易对象,让她钻了空子。
更过分的是,王某所谓的刚满周岁的儿子也并非亲生,也只是她用来逃脱刑罚的工具罢了。
在警方的调查和审讯下,王某提供了犯罪过程,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除了以上这两个真实的案例外,其实监狱里还发生过多起伪造怀孕来企图逃脱惩罚的事件。
比如伪造验孕棒、使用假肚皮、以生病为由外出看病向体内注射激素等等,各种手段屡出不穷。
一些监狱长道出女囚犯怀孕实情:“一小部分是入狱前不知道自己怀孕的,绝大部分都想利用这一条件为自己开脱的,因为一名合格的母亲是要对孩子负责的。”
假怀孕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不仅蔑视法律的尊严,更是侮辱自己作为女性成为一名母亲的权益。
但或许对于那些犯下违法犯罪行为的囚犯来说,这些所谓的仁义道德,她们是丝毫不在乎的吧。
假怀孕的多次发生也会让那些真正怀孕却无意用此减刑的女囚犯不能得到合理的关注。
也是在间接损害她们的合法权益,损人又不利己,也是对“母亲”这一称呼的侮辱。
因此,针对以上这些情况,再加上公众的强烈呼吁,我国正在针对刑犯怀孕这种情况进行下一步的法律完善。
尤其是对那些伪造怀孕的情况,非但不会进行相关的孕妇优待正常,甚至还会“罪加一等”。
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法律尊严不能去挑衅。
结语女子监狱有怀孕女性并不罕见,一些监狱长在外出进行相关的法律科普时也会对公众做出相应的解释。
对这些怀孕的女囚犯,我们不要进行恶意解读,毕竟法律的最终意义是“改造犯人”,维护社会治安,而不是刻意对其进行人格侮辱。
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要遵纪守法,做维护社会和平的好公民。
我们不仅要自己有法律意识,更要把这种行为传递给下一代和周围的亲朋好友,这样才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