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在湖南岳阳有一家餐馆是12年前建成的,多年来,这个餐馆经营的红红火火。当餐馆被纳入征收范围以后,被征收人许某和周某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聊了几次,都没有谈妥补偿条件,也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是餐馆的建筑物和相关设施却莫名其妙的被当成违建给强拆了。
经过当事人的进一步了解,湖南岳阳的J管理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为J管理处的内设机构,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违法建设无条件拆除告知书》,J管理处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强拆之前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向原告进行了送达,而且还不履行催告和公告程序的义务,最后强行拆除了涉案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由于对方态度蛮横,不给当事人陈述、申辩、救济的机会,使当事人的处境非常被动。于是,当事人下定决心用法律保护自己!被征收人许某、周某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梁红丽律师、贾燕丽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本案案情
根据我国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以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强制执行,但是在作出执行决定之前,应提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过催告之后,当事人可以陈述和申辩。催告之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需要强行拆除违法的建筑、构筑物、设施的,应该由行政机关公告,让当事人限期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拆除,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但是有些行政机关却知法犯法,偏偏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走法定程序就实施强拆行为。
梁红丽律师团队承办了这类典型案件,原告许某、周某的房屋位于湖南岳阳J管理处M组,二人对该处的土地和房屋依法享有权利。由于岳阳经济开发区G片区的征地项目,二人的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在2022年4月26日,在征收方既没有作出征收决定,许某、周某也没有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厨房、门头、围墙进行了强制拆除。又在2023年2月22日,被告再次对上述涉案房屋的厨房、门头、围墙实施了强拆行为。由于经历了这两次强拆,一家人十几年来对该房屋和餐馆倾注的心血毁于一旦。
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在明律所在征拆领域有丰富的维权经验之后,委托了在明律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梁红丽律师、贾燕丽律师办理此案。梁红丽律师团队对于违法强拆案件、拆违案件非常有办案经验,在与当事人沟通以后,了解了详细案情,走访了当地有关部门,查看了强拆现场,搜集了充足的证据,为依法维权做准备。律师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主张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J管理处M组房屋的剩余围墙的行为违法。
当事人积极配合律师团队的工作,律师也倾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虽然被告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其强拆围墙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在明律所的梁红丽律师团队依然通过有力的证据、深厚的法学功底、娴熟的办案经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据理力争,使对方无力反驳。最终法院支持了两位当事人的诉求,当事人许某、周某获得胜诉。
二、分析本案
1.争议焦点
(1)周某是否为适合原告?
(2)强制拆除行为是合法的吗?
2.律师观点
(1)虽然2023年2月《违法建设无条件拆除告知书》是针对许某作出的,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徐某和周某两原告是母子关系,他们的房屋在一个院子里。其中的围墙部分无法区分归谁所有,因此可以认定为周某是被拆围墙的共有人,与被拆围墙有利害关系,周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2)依据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强制拆除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J管理处M组房屋的剩余围墙的行为违法。
3.案件结果
确认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J管理处2023年2月22日强制拆除许某、周某位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J管理处M组房屋的剩余围墙的行为违法。
三、在明提示
1.在明提示
如果遇到行政机关故意违法,不按套路“出牌”的时候,如果你尝试过和对方协商解决问题,对方不是拖延就是置之不理,您就要留意了。不要继续被动等待下去,而是请律师团队找出对方的违法点,给对方施压。您可以采用一边协商谈判,一边准备提起诉讼,两种方式相结合来解决问题。
2.本案法律依据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
(2)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4条、35条、36条、37条、44条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决定强制执行之前,要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行政行为。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