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后,两人发展为通奸关系,依然构成强奸?

拍案烟屡 2024-11-10 21:36:50
一、以案说法

张某(女、30 岁)与王某(男、27 岁)系同村邻居。2006 年 6 月,王某趁张某一人在家之机,偷偷溜进其家中,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后,张某碍于情面未报案。

7月初,王某再次实施强暴,走时给张某200元,张某仍未报案。此后,王某多次与张某发生关系,张某也不再反抗,村民们渐渐知晓了两人的关系。

2006 年底,张某的丈夫打工回来后,发现此事愤怒不已,要求张某与王某断绝关系,否则便离婚。

为了家庭,张某向王某表明不再来往,但王某不依并强行要求发生关系,张某坚决不从,并在气愤之下,以自己遭到强奸为由选择了报警。

那么,本案中,王某强奸张某后,两人发展为通奸关系,王某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意见一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依法构成强奸。本案中,王某多次强行与张某发生关系,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意见二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张某在遭遇强奸后一直未报案,并与王某发展成通奸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王某的行为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二、笔者观点以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强奸与通奸的区分有明确规定: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2、第一次发生关系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王某前两次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强奸,这符合强奸罪的定义,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

但之后张某在遭受王某两次强暴后,一直没有告发,且之后多次自愿与王某发生关系,与王某发展成了通奸关系,村民们也都知道了两人的关系。

虽然张某在丈夫发现后决定与王某断绝关系,但从整个过程来看,本案符合最高法等部门解答中的情形,即第一次发生关系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女方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因此,对于本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三、类似案例探讨

在现实生活中,先强奸后通奸的情况并非个例。

例如,在孙女士与老板杨某的案例中,杨某以辞退孙女士丈夫相威胁,迫使孙女士与其发生关系,之后这种不正当关系维持了两年多。

在此期间,每次发生关系后,杨某都会向孙女士承诺离婚后娶她,并答应帮忙购买住房。后来孙女士丈夫知晓此事提出离婚,孙女士找杨某讨说法被拒后跳楼自杀,虽保住性命但落得终生残废。

对于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刑事责任方面,开始时杨某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孙女士发生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之后两年多时间内,两人之间的行为基本都是自愿发生的,也就不存在强奸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第一次发生关系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女方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因此,就本案而言,杨某不构成强奸罪。

而在民事责任方面,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法院酌定杨某一次性补偿孙女士23万元。

在另一个案例中,男子张某(已婚)强行与王女士发生关系,王女士报案后,男子张某慌乱之下向王女士承认错误并表示 “会对她负责”,自此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此后,两人经常出入酒店并多次自愿发生关系。

此案例中,在张某与王女士强奸与通奸行为并存的情况下,由于第一次强行发生关系后,王女士立即选择了告发,因此,很难否认张某的强奸罪行。

因为,在王女士已经告发的情况下,张某先前的强奸行为是一个已经存在的独立犯罪行为,它无法改变之后的通奸行为,通奸行为也不可能消灭先前的强奸事实。​

四、结语与法律思考

男子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后,两人发展为通奸关系,依然构成强奸?

其实,答案并不尽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第一次发生关系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女方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反之,第一次发生关系违背妇女意志,事后女方立即选择了告发,即使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关系,两人发展为通奸关系,男方依然会构成强奸罪。

其实,先强奸后通奸的案件,在法律认定和处理上存在着诸多复杂性。虽然司法解释对先强奸后通奸的情况作出了一般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在证据的获取和认定上存在很大的挑战,而且很多女性为了维护家庭,可能会在事后改变说法,因此,使得相关案件的真相难以确定,判断男方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变得极为困难。​

最后,笔者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很多妇女在遭受强奸后,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报案,而这种沉默可能会被犯罪者利用,进一步侵害她们的权益。

因此,法律应当为妇女提供更加有效的保护机制,鼓励她们能够在第一时间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地选择报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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