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用身高限制应聘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权?
(一)案例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某媒体上刊登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厘米,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蒋韬恰巧因为身高不符合该招聘单位的要求而丧失报名资格,他认为这种规定侵犯了他所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蒋韬于是向武侯区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请求法院确认人行成都分行在招聘时限制身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该违法启事,公开更正并取消报名资格中的身高歧视。本案被法院受理后,立即成为法律界、学界和新闻媒体关注和争论的话题,本案也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二)萍论
许多学者认为此案中成都分行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因为平等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利。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行员的广告确实以“男性身高168厘米,女性身高l55厘米”为标准,而给予了身高在此之下的公民以差别对待,这种差别明显是构成了对这些公民的歧视,而成都分行的工作性质也没有对身高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这种行为确实侵犯了蒋韬的平等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02“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一)案例
某公司招聘项目经理,经过严格的初试、笔试和面试,综合测试下来,林小姐得了第一,张先生第二,但是最终录取的却是张先生。林小姐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负责人则称此项目经理职位男性优先,林小姐不能接受此说法,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平等权。那么,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二)萍论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不合法的。项目经理并不属于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该公司以“男性优先”对公民以区别对待,明显是对女性的歧视,该公司的说法侵犯了林小姐的平等权。
(三)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03什么是人格尊严?
(一)案例
孙女士去一超市购物,当其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一直在鸣响。于是,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孙女士,并将孙女士强行带入保安室,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其全身进行检查,还要求孙女士脱去裤子接受检查。孙女士拒绝无效,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脱裤接受检查,然而女保安并未在孙女士身上搜出任何物品。后来孙女士将女保安告上法庭,认为其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呢?
(二)萍论
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和他人的人格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它要求公民尊重他人的价值,同时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价值,从而使公民能够作为与他人平等的社会成员而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交往。人格尊严是和个人的存在相伴随的,它是不可剥夺的,即便是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制裁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该受到尊重,而不能受到侮辱。
(三)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04“三无人员”就可以被随意关押殴打吗?
(一)案例
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打工的湖北籍青年孙志刚,外出时被天河区黄村派出所民警拦住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暂住证与工作证,被认定为“三无人员”,并带回派出所。孙志刚的同事闻讯后到派出所送去了孙志刚的身份证,但孙志刚仍然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到收容遣送站。3月20日,孙志刚死亡,尸检报告证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内曾遭致命的毒打。这就是当年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
公民没有携带身份证及暂住证,就可以被关押甚至殴打吗?
(二)萍论
孙志刚因未携带身份证、暂住证,导致在收容所内遭到毒打而身亡,这是收容所人员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本案中,收容所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关于人身权的规定。2003年6月9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涉案的违法者也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三)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06小结
1、用身高限制应聘者属于侵犯公民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司在招牌面试时声称“男性优先”是不合法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和他人的人格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它要求公民尊重他人的价值,同时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价值,从而使公民能够作为与他人平等的社会成员而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交往。人格尊严是和个人的存在相伴随的,它是不可剥夺的,即便是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制裁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该受到尊重,而不能受到侮辱。
4、随意关押殴打“三无人员”是收容所人员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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