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一个518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中一个采购包发布中标公告2个月后,被采购人废标!然而,废标2个月后,却被财政部门拦了下来!
前天,《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宜宾市财政局2024年第256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披露了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的这次奇葩政府采购案。
那么,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采购项目呢?发布中标结果后,采购人能随意废标吗?
2024年4月26日,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发布《新校区电子宣传屏等一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5181285元,分为两个采购包。而此次的事情就发生在第二采购包。
6月5日,该项目发布结果公告:四川中星视显科技有限公司以933110元中标第二采购包。
据《评审情况表》显示,四川中星视显科技有限公司以满分拿下了价格分,综合评审最高得分94.69,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
然而,中标公告发布后,该采购包迟迟没有了动静,让此次的采购活动蒙上了一层阴影。
8月30日,该项目忽然发布更正公告称,因收到潜在供应商对中标供应商“四川中星视显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提供虚假材料的质疑,经采购人查实,质疑成立,依法依规决定将该项目采购结果更正为未中标,并申请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不过,面对这样的结果,四川中星视显科技有限公司并不认同,随即对宜宾职业技术学院提起投诉称,采购人不应认定质疑事项成立。
对此投诉,宜宾市财政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未影响投诉人四川中星视显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据业内人士介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情形之一的,才能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根据相关规定,采购人收到书面质疑后,并不能直接废标,而是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只有符合上述法定废标情形时,才能依法废标。
●【特别说明】以上资料、截图源自《四川政府采购网》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有些人胆子越来越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