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小微用地,低于上图标准,可按原地类管理

自然微微论 2024-04-10 20:42:54

目前在零星小微用地方面,由于缺少符合实际的“精细化”管理政策和措施,导致出现用地难题。

比如在农村或旅游景点建个公共厕所,如果占了耕地,不管面积大小,按照相关规定应办理农地转用手续;可以在永久基本农田搞蔬菜大棚,但不允许盖配套的看护房、农机具存放场所;鼓励种粮食,但只要是硬化的晾晒场,也不管面积大小,应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等等,否则,就是违法违规用地,就得查处整改。

其实,对一些占地面积很小的零星配套设施用地,如果强求办理农转用手续也不现实,解决这类用地问题的最适用政策就是:按原地类管理。

另外,从国土调查角度,《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3年度适用)》规定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最小调查图斑面积为200平方米。也就是,低于200平方米的不在调查范围。。所以,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就有了政策的回旋余地。

目前国家层面出台的现行有效政策,提出可以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的,只有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规定: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此前还有《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体经字〔2016〕646号)规定: 对利用现在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除此之外,就是对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

从地方规定看,2023年12月4日,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广西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提出:充分盘活利用乡村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用于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的,可享受在5年内按原用途管理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目前比较给力的是上海。2024年4月3日,上海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业现代化发展 推进农业生产配套“点状供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沪规划资源乡〔2024〕110号)提出: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标准和本市相关规则,低于上图标准的点、线、块状的农、林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硬化基础,均按照原地类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单独设置的占地小于100平方米的零星小微公共服务设施(2)宽度不超过1米的道路沟渠(3)宽度不超过3米的栈道(4)按耕地认定管理的温室大棚内的占地小于100平方米或宽度小于1米的监控设备、温控设备和轨道、水池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硬化场地和基础等.

上海同时明确:对于小微配套类功能空间建设,可按经涉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无需编制规划图则。对小微配套类功能空间,应实行“调查-管制-执法”闭环管理,建设完成后涉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主动向区规划资源部门报备,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上落图定点、动态更新,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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