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公司可不可以单方辞退?

职场计算机科 2024-09-28 19:12:36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可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员工个人道德、私生活等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存在着争议。

法院往往会从员工的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影响恶劣程度、其职业对私人品德是否有相应要求、一般的社会道德认知和评价,及公司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等,综合考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

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且规章制度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定解除合法。

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员工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常见的表述方式:不良行为、道德败坏、违反劳动纪律,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对公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等,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1】员工间不正当男女关系,解除合法

李某(女)2012年5月进入淮安市某医疗美容诊所工作,在职期间李某与单位员工赵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9月5日,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街道工会委员会。

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单位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仲裁委判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单位支付赔偿金126540元。

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本案中,李某与诊所另一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某诉请诊所支付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2】男职工进女厕所涉嫌偷拍,解除合法

陆某系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员工,2021年10月29日,陆某在午休期间前往公司所在大楼地下一层餐馆就餐。

随后该公司收到了大楼物业的通报,称有受害女性向物业反映大楼地下一层的女厕所有人违法偷拍。

经物业调取监控并核查相关信息后显示陆某系涉嫌上述偷拍行为的嫌疑人,当场被物业和受害者要求删除相关拍摄内容。

公司认为,陆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极大地损害了公司的形象,故与陆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陆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辩解称自己当时是因为低头玩手机才误入女厕所。担心被误解,所以等了半小时,待人稍少些才出来,已经当场向在场女士和物业道歉。物业和在场女士都没有报警,故没有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另外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这条,所以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当庭陈述的其进入女厕所的过程有违一般人的认知,对其进入女厕所并在该场所内待了一段时间并未给予合理解释。

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可知,确实存在女士向物业反映陆某进入女厕所的问题。综上,本院对陆某的主张难以采信。

陆某的相关行为确有违公序良俗,对公司亦会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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