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朔迷离!14岁女子称被两男侵犯,检察院不同意批捕,理由是什么

金宝每日说法 2024-05-28 15:28:32

近日,驻马店市新蔡县一14岁男子与两个20多岁男子发生关系,女孩自称被侵犯,然而警方当地警方先后两次向县检察院申请报捕,均被驳回。随后警方向驻马店市检察院提请复核。5月23日,新蔡县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向公众回应:目前有些事实还没有查清,还涉及其他案件。“待警方查清后再报捕。”这个事情在网上引起了热议,这是因为涉及到未成年的保护问题。

接下来金宝每日说法和各位读者聊一聊几个相关的法律问题。

那么,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犯法吗?

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犯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下是详细的分析和解释:

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与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如果该未成年人自愿且双方行为合法,一般不涉及犯罪问题。但如果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非自愿手段使未成年人无法自我保护或误认为可反抗进而发生性接触,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与未成年男孩发生性关系:如果男孩未满14周岁,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儿童的罪名。如果男孩已满14周岁,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强制猥亵罪,具体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其他注意事项:在处理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问题时,除了考虑法律因素外,还应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保护。如果发生性关系导致未成年人怀孕,对于胎儿的去留和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措施,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经济补偿。

强奸罪的定罪和量刑

强奸罪的定罪和量刑在中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及参考文章中的信息,对强奸罪的定罪和量刑进行的清晰阐述:

一、强奸罪的定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要点:

行为主体:行为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行为对象:被害人,包括女性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行为方式: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不同意或无法表达同意,并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

二、强奸罪的量刑

强奸罪的量刑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一般量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加重量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如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强奸妇女、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多人是指3人以上)。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结

要证明此案件的男子有强奸行为,也必须要证明男子有强迫、胁迫等暴力压制,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而不是单方面听女子的口供。同时,如果是自愿的话,这两个男子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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