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故事
王某的房子是在婚前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本上有王某和父母的名字。2009年王某与李某结婚。2013年王某与李某打算协议离婚,双方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但是由于他们的孩子需要个稳定的住处,王某承诺将房子的份额赠与女方和孩子。后来他们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转移登记。三年后,王某的父母相继离世,并没有办理继承等事宜。到了2017年,该房屋涉及征收。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李某家,与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且迅速支付了全部补偿款。但是此时的王某已经与张某再婚,张某见王某的房子没了,补偿款也没得到,就大发牢骚,想去找征拆单位评理。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利转移所导致的变更登记、有过变更登记的不动产涉及征拆的处理。
二、法律问题
发生8个情况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的,你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对房屋赠与、买卖、互换的。
2.以土地房产作价出资或入股的。
3.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情形使土地房屋的产权发生转移的。
4.土地房屋的合并、分割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房屋因继承、遗赠等情形导致产权发生转移的。
6.房屋的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共有的房屋份额发生变化的。
7.因法院和仲裁委的生效判决和仲裁决定导致产权转移的。
8.由于主债权转移导致房屋的抵押权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