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义乌杨某,再次被拘留!
“上次拘留了一天,这次拘留了两天,我一定会吸取教训,再也不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了。”11月22日,再次从义乌市拘留所出来的杨某懊悔地说。
11月5日20时许,在义乌一小区,杨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事先未办理明火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使用电焊机对不锈钢门锁进行焊接,后被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当场查获。检查人员在问询中发现,杨某此前曾因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明火作业,已被公安机关给予过行政拘留的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落实现场监护责任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