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的主要作用是指称,对于确定具体语言的指称来说,许多众所周知的概念,人们使用的时候往往不需要定义,比如今天读的张五常先生的一篇微博文章,论述想象力分析力和记忆力,哪一个对人的成才最为有用。文章中张先生就没有对想象力、记忆力给出定义和解释,因为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物属性,不用解释,人们也不会理解成其他的东西。
“民主”一词在我们政治问题争论中,经常公说婆说不一,但在日常生活中和一般语言使用中,这个词却是不用解释和定义的,因为人们都懂。比如“在我们家里,妈妈很民主,爸爸不民主”指的是什么,比如“班主任老师处理事情很民主,校长处理问题不民主”是什么的意思,大家都懂,不需要解释。有人问:现在待业的人多不多?失业人多么?”回答是:多。显然在这里对于失业和待业这两个概念不定义和解释,人们也都知道它们指称的是什么。
语言使用者是天生的形式逻辑遵守者,因为,语言离开了名实同一的原则,就无法使用。辩证法是对逻辑同一律负面影响最大的观念,所谓“飞矢不动”、“所谓运动是既在一个点,又不在一个点上”,所谓““好即是坏,坏即是好”,所谓“自由到极点就是不自由,不自由到极点就是自由”。
这些说法的要害,就是否认事物的确定性,不承认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一个事物是这个性质的事物,就是这个性质的事物,不是这个性质的事物,就不是这个性质的事物;是这个属性的事物,就是这个属性的事物,不是这个属性的事物就不是这个属性的事物,这一事物性质属性的确定性逻辑规律。
要知道,好与坏,自由与非自由都是运用一定的尺度和一定的观察范式加以确定的事物属性或事物性质。在确定的衡量尺度和观察范式下,一个事物是好事就是好事,一个事物属性是自由的就不是非自由的。
改变了观察认识问题的范式,改变了观察测量事物的尺度,好事变成了坏事,自由变成了非自由,这是正常的。因为在新的衡量尺度和观察范式下,这些事物的性质属性已经不是原来的事物性质与事物属性,而是另一种事物性质和事物属性了。举个相近的例子作比较:在市场经济体制规则下,一个企业可持续发展并能获得正常的利润,那它的运行就是成功的。从市场经济的规则和测量尺度角度说这就是一个成功的企业,主办这个企业的人就是一个成功的人。
如果你不以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则来衡量企业的成功与失败,认定办企业的目的不是为盈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行政上的认可或某种政治荣誉。那么,在这样的评价标准下,一个企业有没有利润、可不可持续发展,就不是成功不成功的标准。
显然,在这种新的成功性质属性判断标准下的“成功”,同前一种成功,指称的不是同一个东西。用逻辑同一律衡量,两种“成功”表示的不是同一个事物属性。所以用“成功即失败,失败即成功”之类语言描述这一事实是完全没有意义的话。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孰优孰劣,“人民公社体制”或者“大包干体制”哪个更适合于社会生产的实际?这一类问题所以争论不休,不是因为相关概念定义大家有分歧或理解有误,而是因为争论双方持有的价值观和观察测量范式不同,一方持有的是劳动价值论观察测量范式,追求的是大同社会目标:另一方持有的是均衡价值论观察范式,追求的是经济活力与经济发展效率。应用不同的尺度和标准衡量同一事物,当然不可能得出同样关于成功或失败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