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乃至于“综合执法大队”能否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几天之内强制拆除涉嫌违建的房屋?实践中一些地方三五七天就将房子拆掉的操作到底哪儿违法了?《行政处罚法》不是规定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吗?
2024年10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山西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五“李某某诉某市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案”对前述经典问题再次给出了省高院的见解和结论,在明律师就结合这一典型案例的发布为大家再做一次深入的普法。
【典型案例概述:处罚后不足一个月就要强制拆除?】李某某在其承包的四荒地上建造了房屋。某市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于2022年12月向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
后街道办又于2023年1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李某某不服上述《强制拆除决定书》,于2023年1月16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将其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并于次日向李某某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内又对李某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明显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书》。
从山西高院提供的案例简述中不难看出,涉案街道办拟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不足1个月即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进而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以看似合法的推进程序。
在实务中,应当说像本案中街道办这样操作已算是“相对讲究程序”的了。毕竟街道办做到了“法定程序要有”,但有和合法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
站在街道办的理解上看,《行政处罚法》第7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复议、诉讼期限内你告你的,我执行我的,二者互不相干。此即“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但问题在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表述是不应被忽视的。拆除违法建筑恰恰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重要情形。
【省高院观点解析:拆除违建法规系对原则的突破】在明律师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拆除违法占地类违建,还是单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违建,针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决定”的复议、诉讼都将产生暂停强制执行的作用。
先来看非法占地违建的处置。《土地管理法》第83条对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里明确强调了对非法占地类违建的限期拆除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县级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此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
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复议或者提起了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就会被暂停,直至复议、诉讼的生效裁决最终作出,行政机关才能继续推动这一程序。
只不过,违法占地类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只有15天而非通常情形下的6个月,这点是需要广大农民朋友特别注意的。
而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违建,《行政强制法》第44条可谓是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的“救命稻草”: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对这类违建的拆除像本案中街道办这样的主体无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仍需首先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施救济的权利。
只有在当事人6个月内没动静的前提下,街道办才可进一步去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公告并最终实施强制拆除。
山西高院在该起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中指出,第44条系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般规定的例外,是对上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突破!
也就是说,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复议、诉讼是可以实现暂停执行的作用的。这是因为房屋等建筑物往往涉及当事人的重大财产利益和物权保障,一旦强制拆除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重要的影响。法律在处置这一问题时持相对谨慎和克制的态度,也是行政法治的应有之义。
【在明提示】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当事人的是,这一典型案例的发布在再次告诫各位,一定要对带“责令”二字的限期拆除决定始终保持“红色预警”,只要收到就得及时咨询律师提起程序将其撤销。否则一旦相应期限经过,强制执行就会接踵而至,再去救济权利就难免有些迟了。
凡涉及“违建”的案件,对责令限期拆除xx的救济,都是我们必经的救命步骤,你记住了吗?(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