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李宇春《无价之姐》侵权案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不构成抄袭。原告董某某曾公开指控李宇春演唱的歌曲《无价之姐》侵权其作品《跟我出发》,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200万元,此事迅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经过双方多次举证及法庭辩论,终于迎来了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正式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即《无价之姐》并未侵权《跟我出发》,不构成抄袭。
法院认为,双方歌曲均为流行音乐,在其相似性比对中应当注重音乐作品的整体性和它所蕴含情感的统一性。两部作品即便其中几个小节完全一样,但若在后作品的这几个小节从属于一个更长的乐句,其整体塑造的音乐形象与在先作品相比则可能大相径庭。音乐作品创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样的动机、音乐素材可以发展出完全不同的音乐作品。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方法,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相似从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
因此,法院认为,董某某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同时裁决案件受理费由董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