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由于社保也需要员工承担一部分的缴费比例,所以一些员工为了能多拿点工资,会主动跟企业协商不交社保,要求企业将社保折价成一定的补偿。
一些企业也乐于这样做,毕竟这样公司就能少掏一部分钱,而且很多企业认为,只要跟员工之间签订了协议,证明是员工自愿弃缴社保,就能万无一失。但实际情况是,这种协议是违背法律强制缴纳社保的规定的,你想想,现在社保本来就存在亏空的危机,国家都恨不得你多交点,又怎么可能允许企业跟劳动者之间有这样的约定呢?
好了,道理明白了,但如果遇到另一种不讲武德的情况,比如说员工原本主动跟公司提出不交社保,但后来了解到《劳动法》有规定公司必须强制缴纳社保,否则员工可以一次以此主张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以公司不交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会怎样?
近期还真有这样一则案例,并且判决结果可能出乎大部分人的意料。
王某于2013年3月26日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愿放弃社保。2019年11月30日,王某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张因为公司未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保,自己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承担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8000元。
公司认为王某是在开玩笑,并未理会,于是王某便提起劳动仲裁,尽管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王某是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不是公司主动不交,但仲裁结果还是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公司又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跟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放弃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依然辩称是劳动者自己要求不交的,认为其行为并不符合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而公司明知道自己有这样的责任,还抱着节省用工成本的侥幸心理跟劳动者签订无效协议,即使劳动者同意,也免除不了公司的过错,因此劳动者就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理应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仍然不服,继续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非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公司在事实上就是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保,该约定本身违法,王某据此提出离职主张经济补偿有理有据,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所以看到重点了吗?
公司与员工约定不交社保,还不仅仅是约定无效,补交社保的问题,员工反过来一个不讲武德,主张公司不交社保导致自己被迫离职,公司不仅需要补缴社保,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想必这个判决一出,如果企业不知道,被员工知道了那估计不知道又多了多少这方面的仲裁和诉讼。
在大家的印象里,《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那肯定就是企业主动耍赖不跟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主动提出不交社保,当然不算。
但实际情况是,这个还不足以作为公司免责的理由。
笔者认为之所以规定这么严格,一方面缴纳社保确实是企业的强制义务,就跟代扣员工的个税一样,并不是说跟员工说好了不交税,企业就可以不用代扣了。你想想,这个是给国家交钱,那必须是强制性的,秒杀个人之间的一切私人约定,无论你怎么约定,这个强制交给国家的钱,那是必不可少的。
另一方面,很多企业之所以跟员工这样约定,那肯定也是本着自己节约成本的需要嘛,不然如果给出去的钱是一样的,一般企业都不会答应员工这个请求,没有任何好处还要自担风险的事情,企业肯定也不会做的。
所以法律在这方面严格限定,估计也是为了警告一些企业,不要抱侥幸心理,一旦被发现或者被举报,企业肯定要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包括员工主张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法律默认为企业就是故意的,明知道自己有法律强制规定的责任,却为了私利答应员工不合法的要求,所以这个责任只能企业自己承担。
其实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保障社保的顺利缴纳,尽量杜绝一切企图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因此企业万不可再抱有这种侥幸心理,因为只要做了,就有记录在案了,就如同给企业装了个不定时炸弹,一旦员工跟企业闹僵,社保不交的这颗雷,迟早会爆掉。到时你再拿出跟员工之间的无效约定,注定是没法当作救命稻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