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问答·理解按规定:未戴头盔举牌拍照、发朋友圈是何性质

法的正能量 2024-09-26 03:35:52

2024年9月24日,“上思融媒”披露:当地交警要求驾驶人现场举牌拍照“我骑车不戴头盔 大家不要学我”、发朋友圈。今日法律问答设问:“未戴头盔举牌拍照、发朋友圈是何性质?”法律上的结论是:羞辱惩戒的复活,但厘清关系还需从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理解按规定

一、“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概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本条至少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这里的车辆是机动车,如: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本条规制范围;二是,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系安全带至少由部门规章规定,如:没有规章规定本条便成为交警的自由裁量。

新能源车兴起后,不少地方推行了“一盔一带”行动;行动一开始,安全头盔价格“猛涨”。目前价格稳定,但头盔价再也回不到原来的价位。新能源车的机动车与非机动人容易判断,有人可能要问,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系安全带又如何解释呢?

驾驶摩托车戴安全头盔曾有规定,即:高速公路驾驶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规范性文件之所以这样规定,考虑的因素是:戴安全头盔主要是对驾驶人和乘坐人员的保护,但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也涉及其他驾驶人的安全。

根据上述分析,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系安全带的情形应当是机动车高速行驶中,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执法实践中,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执法检查主要在前述道路上;有人可能要问,戴安全头盔执法检查为何要扩展到一般道路,或者电动自行车?

一方面,警察可能是执行力,或者执法效率最高的行政机关,上级机关下达的指标一般情形下能够完成,如:醉驾等;上级机关倘若对戴安全头盔有查处率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自然也是执法范围。

另一方面,交警罚款可能是当地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各地就不按规定设置交通信号灯,也不能按规定判断戴安全头盔。例如:交通信号灯是交通设施,也是道路规划之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实施职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前该职权已“下放”。

二、“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引申出的话题

从业务的复杂性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不复杂。有人可能要问,为何同一情形的责任认定结论可能相反呢?

究其原因,交警罚款是辖区内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交警部门不能相对“垂直”领导,如:×××市公安局×××分局交警部门,按其隶属关系应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但改变隶属关系,罚款上缴的财政等级不同;不改变隶属关系,×××分局交警的罚款仍上缴对应的财政部门。

交警隶属关系不变,意味着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对人事没有决定权,由此造成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人员业务素养各不相同,其结局为同一情形的责任认定结论可能相反。不仅如此,交警上级部门对下级仅有业务指导权,交通事故的代理也出现了问题,如:不少地方代理业务集中在个别,或者少数法律服务人员,更增加了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杂性。

交警部门由分局等直接领导,还可能出现诸如不按规定提供绿灯放行、职级评定等问题。前者如,不少基层交警大队甚至设有专门人员为区、县领导接待人员“开道”等;后者如,因交警业务单一,而人员较多,与其他警种相比在职级评定上可能“失衡”等。

上述等现象的存在,可能已影响了《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在本文看来,国家与社会应探索交警部门相对垂直领导机制。其中,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可参照按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的规定执行;国家据此分析诸如交通信号等的设置等执法情况,确保道路畅通。

“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引申出的话题

交警部门相对垂直领导不可能出现羞辱惩戒复活的情形;究其原因,目前交警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人事没有支配权。有人可能要问,未戴头盔举牌拍照究竟是何性质?

三、未戴头盔举牌拍照、发朋友圈的性质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开原则,但不少人将公开原则理解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究其原因,前述理解仍资本操作的结果,其目的之一是,为不良征信公开做铺垫,迫使债务人举债履行债务。据此,国家最近提出了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据此,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公开,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例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特别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公开,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多数法律并没有公开的规定。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开原则:本法第五条同样规定了公开原则,其第二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少地方公安机关据此认为本条是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公开的依据,如:上海某警方将研究生嫖娼通报了其所在的高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同样规定了公开原则,通过体系解释,这里的公开不包括行政处罚决定;本款规定“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涉及公民人格尊严的不能公开。

未戴头盔举牌拍照、发朋友圈的性质

未戴头盔举牌拍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公开。不能公开的原因在于:举牌的性质是打上标签;对违法犯罪人打上标签,古已有之,如: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未戴头盔举牌与刺配的区别在于他物上刺字,但现代法治社会绝不允许类似行为发生。不仅如此,交警强制违法人发朋友圈,还侵犯了违法人的个人信息权。

有人可能要问,为何不少网友还将上述行为评价为:大型“社死”现场,建议推广?“文革”期间、“严打”期间未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可能仍有影响。目前,多数行政、司法机关已禁止前述行为再次发生。

但“上思融媒”披露的交警,以及部分网友显然没有注意到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尤其重要的是,交警仍认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仍要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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