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某小区的业主们对旧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因此决定更换新的物业公司。然而,由于小区内两户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小区内的业委会成立流程存在问题。因为法院暂时没有对该案件做出判决,旧物业公司便以此为由不肯退场,新物业公司无法进场,新、旧公司的工作人员僵持在小区内。
首先,站在业主的角度,旧物业公司不肯退场,我们可以做这几件事:
1、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告知旧物业公司已经终止委托,并且要求旧物业公司限期退出,否则不再支付任何物业费用。在告知的过程中,我们要做好相关取证工作,用邮政EMS发送,并在邮件上写明文件内容。除此之外,在决定与旧物业公司解除合同之前最好仔细看一下之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有些物业公司可能会在协议中写明“物业服务期限一年,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服务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通知对方不再延续的,服务合同自动顺延。”等条款。如果有上述条款,我们一定要提前给旧物业公司发函并告知解除合同。
2、向当地的房管部门的物业管理科或街道办等单位进行投诉。要求相关部门督促旧物业公司尽快退场,并配合新物业公司做好交接工作。如果旧物业公司仍不配合,我们可以多投诉几次,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3、若经过上述方式方法,旧物业公司还是不肯退场,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胜诉后,如果物业公司拒绝退场,我们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该案件也给了业主们一个重要提示:业主们在成立业委会以及通过业委会做出决策时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流程和规定。本案中,旧物业公司不肯退场的理由是业委会的成立流程存在问题。如果法院最终真的判决业委会的成立流程不合理,也就意味着业委会做出的更换物业公司的决定可能是无效的。
因此,对于业主们来说,合法合规地成立业委会只是第一步。在成立业委会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注意,一定是上述两个条件都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如果决定更换物业公司,则需要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以。
除此之外,我们在帮助其他小区成立业委会时,不仅会帮助业主们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成立业委会,还会帮业主们进一步制定详细的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这两个约定一方面可以让业委会更加合理合法地运作,最大程度上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防范业委会内部出现管理不严、腐败等问题。业主们在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约定下做出的决策将会更有说服力,更能经得起质疑。
目前,法院已经驳回了该小区两位业主们的上诉,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协调旧的物业公司退场。相信该小区换物业公司的风波即将结束。同时,希望越来越多的业主能够拥有选择物业公司、享受更优质的服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