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论】董事保险制度上线!董监高如何投保更安心?

谷权萍论 2024-04-07 03:49:06

董事保险制度,全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为董监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方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是一个提供管理责任保障的险种。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为董事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一、立法渊源

(一)董监高履职责任风险增加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28日,年内共有138家A股上市公司或相关方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涉及上市公司、高管、控股股东等,较去年同期的77家增长79.22%。近年来,董监高的履职责任风险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而增加。

1、关联交易风险增加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突破了程序合法的抗辩理由。在公司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时,履行法定程序不能成为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2、董事职务不稳

最高院将公司与董事之间关系明确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既然为委托合同,《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实施后,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不是“铁饭碗”,职务地位不稳定。

3、科创板审核标准提高

科创板实行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审核制度,这是一种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时,审查的信息披露文件更为繁琐,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

(二)立法意见

2023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到要通过改革,加快形成更加科学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体系。其中明确提到了鼓励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投保董责险化解独立董事的履职风险。

(三)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并不是强制性保险。严格来讲,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董监高面临的责任风险有很大不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涉及非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鉴于上市公司承担着更多的社会公众利益,上市公司董监高往往面临着更大的履职风险。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

1、承保范围

结合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国寿财险、太平财险、美亚财险、国任财险、渤海财险、都邦财险等官网披露的董事责任保险条款来看,国内董事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董监高人员因履职行为过错或管理过失导致第三方遭受的经济损失。“管理过失”,既可以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当信息披露,也可以包括非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一般履职过失。此外,有的保险公司也对劳动用工过失和损害名誉(指履行职务行为的文书损害第三人的名誉权或姓名权等)进行赔偿。

2、非承保范围

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包括挪用资金、自我交易、同业竞争等八种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通常不在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此外,内幕交易、欺诈、贿赂等故意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

(二)被保险人范围

董监高保险的被保险不一定只能是“董监高”,也有部分保险公司将被保险机构纳入被保险人范围。有些保单会通过扩展条款的方式扩大被保险人的范围,这些人员包括遗产、继承人与法定代理人、被保险人的配偶、外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及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三)保险方式

1、索赔提出制

引发索赔的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追溯日以后以及保单有效期内(保单追溯日通常为保单的起始生效日)。保单追溯期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公司对于在保单有效期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2、事故发生制

保单对任何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进行理赔,而不论事故的发现及索赔的提出是在什么时候。

三、案例

(一)康美药业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成为首个独董被开出“天价罚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企业,为中国企业董监高起到了保险意识启蒙的作用。

(二)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案

在投资者诉上市公司万家文化、赵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索赔案中,2017年2月,万家文化及赵薇控股的龙薇传媒,因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4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近日对龙薇传媒空壳收购案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以及赵薇夫妇等做出顶格处罚,罚款120万,赵薇夫妇遭5年市场禁入。

四、萍论

1、董事保险制度,全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为董监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方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是一个提供管理责任保障的险种。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为董事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2、近年来,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和科创板审核制度的出台,董监高履职的风险逐步增加,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到要通过改革,加快形成更加科学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体系。董事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3、对于董责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被保险不一定只能是“董监高”,也有部分保险公司将被保险机构纳入被保险人范围。有些保单会通过扩展条款的方式扩大被保险人的范围,这些人员包括遗产、继承人与法定代理人、被保险人的配偶、外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及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经常要作出商业判断,董事的决策与行为往往伴随着风险,并且随着监管力度加强,董监高的风险也一并提高,新《公司法》引进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大型公司的内部企业家精神,激励内部企业家积极进取,为公司和社会创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增加社会财富。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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