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高速就能强清委托人财产?公共利益不能被滥用法院:确认违法

智勇评社会 2023-07-28 21:08:00

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在特定情形下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些特殊权力和职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被滥用的现象非常普遍。而这种情况,尤以土地及房屋征收领域为甚,亟待解决。来看下面这一则案例。

​山东烟台某村,镇政府为了修建高速公路,强制将村民张某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清理,导致其财产损失惨重,张某过去一年的辛苦收益付之东流。

​为了尽快找回损失,自知弱势的张某很快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帅律师代理此案。在赵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最终确认了“镇政府强清行为违法。”至此,赵某总算可以以判决书为依据,向有关单位申请国家赔偿。

案件事实

张某系山东省烟台市A村村民,因高速路建设,张某在村里合法拥有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此次征收不能满足“不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的条件,张某觉得自己的权益严重受损,因此一直未与镇政府签订协议。

​2022年5月22日,镇政府作出《限期交还土地通知书》,并送达张某。这之后短短不到十天(31日),在未对张某下达任何有效通知的情况下,镇政府便“坐不住”了,组织人员野蛮地将张某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强清。

本案判决书

诉讼过程庭上,镇政府辩称:首先,根据我单位调查可知,《限期交还通知》上并无我单位的盖章,所以我单位并非强制执行的主体。其次,张某的起诉超过了十五天的法定期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我单位征收土地的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山东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镇政府未经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径行将张某承包地上附着物强制清除,于法无据。

​其次,由于案涉地上附着物已经清除,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依法应当予以确认违法。

​综上,张某请求确认镇政府强清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确认“镇政府对张某承包地上附着物强清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行政机关是管理社会的公共机构,拥有行政权力,但这不意味着其可以假借管理之名,侵害老百姓权益。广大被征收人需要注意,一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不是随随便便的就可以进行强拆或强清。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请一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征地拆迁领域,由于律师经验丰富,很容易就能一眼识别出问题所在。征拆领域的问题,普遍离老百姓的生活比较远,不要图一时的省钱或省事儿,错失了诉讼的最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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