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给男子当特殊保姆,承诺未兑现将男子告上法庭,会支持吗?

大道微言 2024-06-07 09:53:48

广州一打工女子,为了所谓的高工资,给一男老板做保姆,外加特殊服务。一年后,男子竟然耍赖不结算承诺的钱。女子无奈,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要承诺的10万元。法院会支持她这一诉求吗?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本案中女孩叫孙丽,今年23岁,来自湘西山区,没读什么书,家中贫困,上有爷爷奶奶,下面还有2个弟弟,全靠父母种地维持生计。

初中毕业后,孙丽就出来打工了,但由于没文化、没技术,不是钉扣子,就是拧镙丝,多数找的都是苦力活,累不说,工资还不高。

为了多赚钱,每月给老家多寄点钱回去,孙丽换了几次工作了,但都不理想。这不,她一边上班,一边托朋友找关系介绍,又准备跳槽。

一天,老乡大姐找到孙丽,说她知道有一个老板找保姆,每个月3500元,包吃包住不说,比这还多出几百呢,问她去不去。

孙丽一听心动,一问得知这保姆还挺好当,不用做饭,雇了专门做饭的,每天也就打扫卫生,洗洗衣服,遛遛猫狗这些,而且老板多数时间不在家,闲得很。

孙丽一听,有点懵,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呢?见她迟疑犹豫,大姐直接告诉她,并不是谁都可以干的,老板需要年轻漂亮的,他得看得上才行。孙丽欣然前往,自然,山村的女孩子,水灵得很,一眼就被那个老板相中,就这样,孙丽就在王某家当上了住家保姆。

这个老板姓王,50多岁的样子,开了家不大小小的公司,在广州黄金地段有栋中别墅。平时由于生意原因,多数时间在外奔波,住家的时间不多。

孙丽呢,很庆幸自己遇到了这么大方的老板,自然高兴得不得了,过起了相当滋润休闲的生活。一天,王某出差回来,在家小住了上十天。作为老油条,王某见孙丽长得水灵年轻,便想吃回嫩草。

于是,他便开展了老套但相当实用的攻略。先是带孙丽吃好的、玩好的,还给她买包买衣服,让她心花怒放,开心不已。

见时机成熟,一天,王某趁着酒后醉意,向孙丽提出了非分要求——让孙丽做他的贴身保姆,跟着他吃香的喝辣的。孙丽自然不乐意了,见此情景,王某趁热打铁,说只要她愿意,他一年除了工资外,另外再给她十万块。听了十万,孙丽心动了,但提了一个要求,要求王某签下一份协议。王某早已口干舌燥,急不可耐,欣然同意。就这样,二人当晚就是干柴烈火,烧在了一起。从此,孙丽俨然一女主人身份出现,更加不用做事了,天天吃喝玩乐的。

不过,好景不长,大约一年之后,这个王某估计是把孙丽玩腻了,又带了另一个更加娇艳的保姆回来。

孙丽这才明白,自己被玩了,也到了该离开的时候了。但她不甘心,向王某讨要10万块钱。但王某却面般推脱,一直不肯给她。到最后,他甚至威胁孙丽,说再要钱,他就把他俩的丑事说出来,要告诉她的家人。

忍无可忍的孙丽最后也是怒了一纸诉状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10万元。为此,她拿出了王某写的协议。

但王某并不认可她的说法,称每月给了孙丽工资,至于协议违反道德,是不合法的,应判无效。

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订立的协议有双方的签字,而且内容并不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最后,判王某应该按照协议,支付给孙丽10万服务费。

以案释法

综观本案,孙丽与王某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取代),双方订立的协议只要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在此案中,王某与孙丽之间的协议有双方的签字,且内容(除道德层面外)并未违反法律,因此法院可以认定该协议有效。

虽然王某与孙丽之间的协议在道德上可能受到质疑,但法律判断的标准并非基于道德判断,而是基于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虽然考虑到了道德因素,但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王某与孙丽之间的协议内容,虽然涉及了性 交易,但法院在判断时并未直接认定其为非法。这是因为在中国法律中,对于性 交易并没有明确的刑事定罪规定(虽然存在相关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而且,在本案中,王某是以“服务费”的名义承诺给予孙丽金钱。因此,法院在判断时,主要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真实存在,以及王某是否应该按照协议支付款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上述分析,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该按照协议支付给孙丽10万元,这一判决既保护了孙丽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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