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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刑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是军事利益与军事义务。尽管某些军事犯罪,如侵害军队管理制度、武器与物资安全等,会带来较严重的负面影响,但其危害性尚不足以适用死刑。废除平时军事犯罪适用死刑,通过其他刑罚手段替代同样能够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标,符合功利主义与报应主义刑罚理论。近年来,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框架下,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削减了包括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在内的多项死刑罪名,标志着我国军事刑法逐步向现代化、科学化发展,尤其是在减少死刑适用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死刑存废一直是争议不断的话题,古代东西方都曾有过停止适用死刑的实践。罗马共和国最后百年及日本圣武天皇于公元704年下诏停止死刑,维持了长达347年的无死刑时期。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系统论述了死刑的弊端,批判死刑的残暴性,强调文明社会刑法应符合人道精神与功利主义原则。法国、英国等地的改革者也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具有无效性、不可撤销性等弊端。然而,18世纪废除死刑仍然是激进主张,许多国家在面临工业化带来的严峻犯罪形势时,对死刑问题持谨慎态度,部分学者如意大利的菲利则认为死刑符合自然法则,认为是消除反社会个体的有效方式。
死刑存废一直围绕着正义与必要性展开激烈争论。在正义层面,废死派认为其是一种野蛮报复,助长残忍行为,不符合现代刑罚的报应主义,而挺死派则认为其是伦理正义的体现,对杀人者的宽容就是对无辜公民的残忍。在必要性层面,废死派认为死刑对某些犯罪分子的威慑力有限,并且错判后无法挽回,而挺死派则认为死刑对大部分人有威慑作用,有助于制止极端犯罪。虽然死刑无法为犯人提供重返社会的机会,但终身监禁同样如此,而且终身监禁的执行成本远高于死刑。尽管错判死刑无法纠正,但良好的司法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减少这一风险,相较于为社会带来的安全保障,死刑仍然被认为是必要的。
自19世纪以来,废除死刑逐渐成为不可逆转的全球趋势。尽管军事犯罪中的死刑废除比普通犯罪死刑废除晚,但多个国家已逐步取消死刑。例如,英国自1829年起通过废除死刑协会推动逐步减少死刑罪名,最终在1965年废除了大部分普通犯罪的死刑,1998年则全面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也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相继废除了死刑。其他国家如瑞士、奥地利、丹麦、芬兰等也在上世纪逐步废除了死刑,包括战争犯罪在内的军事犯罪死刑最终也被废止。特别是中南美洲,如委内瑞拉早在1863年就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其他如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阿根廷等国家也紧随其后。
废止军事死刑符合法治的基本理念,法治要求通过法律治理国家,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在正义层面,军事刑法必须把握时代发展的脉络,遵循当代全球废止死刑的趋势,确保刑罚符合公正与合理的标准,满足报应主义与预防目的。在合目的性方面,军事刑法的刑罚设置应考虑到法益侵害与刑罚手段之间的合理关联,确保刑罚的适当性。法律的安定性则强调,军事刑法应具备明确性、可执行性和稳定性,而残酷的死刑则与这一目标相冲突,难以持续并稳定地执行。国际社会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后,逐步废除了针对战争罪犯的死刑,并已成为全球法治的基本共识。
废止军事死刑体现了当代人道主义精神在军事法中的应用。人道主义主张尊重人类尊严、关注个体价值,并反对过于残忍的刑罚。该理念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深化,刑法的人道性也在不断发展。过去,军法连坐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军事惩罚措施,但现在已被普遍认为与“罪责自负”原则不符,表明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刑罚手段的正当性。尽管死刑可能对遏制严重军事犯罪有所作用,但它并不能因此得到辩护。正如日本学者大谷实所说,当死刑引发普遍的残忍情感时,应当废除。战争本身的残酷性已经毋庸置疑,而现代战争法的产生和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正是为了减少战争的暴力与不人道行为。
军事死刑的废止不会影响军法从严的基本价值。尽管废除了死刑,军事刑罚依然可以通过无期徒刑等严厉的刑罚措施来维持足够的威慑力。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的替代,虽然没有死刑极端,其惩罚力度同样足以震慑犯罪者。军法从严是相对的原则,即使废除死刑,军事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依然高于普通刑法。例如,军事刑法中的重刑比例更高、刑期更长、附加刑和保安处分更为严厉,而军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往往比普通犯罪更低,适用刑罚的范围更广。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自1997年刑法制定以来,军事死刑几乎未被适用,反映出军事刑法中的死刑更多是象征性存在,而非实际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