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员工在女厕所待了20多分钟,辩称“走错路”!法院:辞退合法!

树欲静刘艳 2024-06-29 03:48:19

员工当庭陈述的其进入女厕所的过程有违一般人的认知,对其进入女厕所并在该场所内待了一段时间并未给予合理解释。该行为确有违公序良俗,对公司亦会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日,陆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22年1月27日,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公司在2021年10月29日收到了公司所在办公大楼物业的通报,物业称受害女性向物业反映大楼B1层的女厕有人违法偷拍,经物业调取监控并核查相关信息后显示你系涉嫌上述偷拍行为的违法嫌疑人,监控录像亦显示你被物业和受害者当场要求删除相关拍摄内容。该事极大了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公司认为:你的以上行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即便一般人最朴素的判断标准,亦已构成并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形。为此,公司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即日解除……”。

2022年1月17日,陆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95元(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2022年10月29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陆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陆某不服,诉至法院。

另,仲裁庭审笔录第8页载明陆某陈述“当时陆某只是走错了,比较担心没有及时出来,并没有偷拍,等到人稍微少一点才出来,陆某确实在里面待了半小时左右。”

【双方观点】

公司表示,公司解除陆某的原因在于2021年10月29日陆某进入女厕所偷拍的行为,男女厕所布局不同,就算如陆某所述走错,正常也应当及时出来,而不是在里面待半个小时,陆某的解释有违常理,公司认为陆某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序良俗,违反劳动纪律。

陆某表示,陆某陈述其是在2021年10月29日的12:15左右进入单位所在办公楼的B1层的女厕所,陆某当时是低头玩手机误入女厕所,在女厕所待了20多分钟。陆某当时没有发现走错,陆某在里面如厕后才发现走错了,陆某上厕所有20多分钟,之后陆某听到有女的声音,陆某才发现走错了,陆某从某2所出来以后,有一位女士在洗手台看到陆某,认为陆某在偷拍,该女士就叫了物业过来处理,物业过来后,陆某就将手机交给了物业,陆某用电话叫来陆某的同事和陆某一起处理这件事情,陆某与该女士解释是陆某是走错了,并没有偷拍这个行为。公司是在×路×号×国际中心b座。物业当时询问双方想怎么处理,然后陆某就主张如果说女士认为不放心的话,那就大家报警。然后这位女士也没有说报警,也没有理会陆某。后来就说暂时那就这样了,并没有说到要删除视频这一举动。

【按例说法】

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陆某庭审中确认2021年10月29日进入单位所在办公楼的B1层的女厕所,但主张当时因为低头玩手机误入女厕所,在女厕所待了20多分钟,陆某在里面如厕后才发现走错了。本院认为,陆某当庭陈述的其进入女厕所的过程有违一般人的认知,陆某对其进入女厕所并在该场所内待了一段时间并未给予合理解释,且与其本人在仲裁时陈述亦有出入。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可知确实存在女士向物业反映陆某进入女厕所的问题。

综上,本院对陆某的主张难以采信。陆某的相关行为确有违公序良俗,对公司亦会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陆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160.2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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