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何去何从?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0-30 11:08:41
#律师来帮忙# 消防监督检查是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情况进行的执法活动,主要由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公安派出所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积极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为社会消防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和“九小场所”的增多,火灾隐患随之增大,消防监督检查任务也更加繁重。尽管国家机构改革将消防管理职责转隶至应急管理部门,但公安派出所仍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和宣传工作,监督检查单位范围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派出所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主要关注“九小场所”。 消防转隶改革是我国消防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旨在将消防管理职责转移到更专业的应急管理部门,从而提高国家应急管理能力和防灾减灾水平。2018年,中央发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后,公安消防部队成建制转隶至应急管理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也随之成立,地方消防机构逐渐从公安机关划出。尽管消防管理职责的主要承担者发生了变化,但公安机关仍需承担指导派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的职责。改革后,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职能普遍弱化,面对日益复杂的消防安全形势,在行使监督职能时遇到了诸多挑战。 根据2008年修订的《消防法》,消防监督管理原本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派出所作为基层延伸,理应执行该职责。改革后,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派出所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二者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使得独立的组织架构不利于形成统一指挥和上下联动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造成行政执法中“相互独立、移交移送”。这种体制分离增加了行政成本并降低了执行效率,成为制约其消防监督效能的障碍。2021年修订的新《消防法》进一步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从法律上确认了二者关系的变化。 消防转隶之前,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如《消防法》《人民警察法》及各地的《消防条例》。转隶后,法律适用困境逐渐显现。尽管新消防法第5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但使用“可以”一词可能导致派出所主观上不愿意承担此职责。随着警情增加,日益繁重的常规业务让派出所难以抽出时间开展消防监督。由于公安部未制定新的规章办法,派出所只能依赖已失效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开展工作,使得在消防监督的范围、形式、内容和程序等方面存在法律适用的困境。 新《消防法》未赋予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权,限制了其执法效能。整改时限滞后,因部分拒不整改的行为需移交给消防救援机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造成消防隐患整改不及时,延长了火灾风险。消防检查范围的不确定性增加,尤其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时,难以界定其是否符合“九小场所”标准,不利于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派出所民警在实践中常遭遇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部分单位仍持有“消防检查是消防部门的事”的观念,对派出所的监督工作产生误解,无形中增加了执行难度。 当前,公安派出所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面临专业技能困境。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要求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消防专业知识与实操技能,但许多派出所民警在这方面存在不足。公安机关虽开展了一些消防培训,但培训内容往往过时或流于形式,无法满足实际的工作需要。民警在消防实操技能方面也相对薄弱,缺少系统的实操训练,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随着消防技术标准不断更新,如2022年发布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许多民警对新标准缺乏了解,更无法有效应用于日常监管工作中。 随着住宅建筑和“九小场所”数量不断增多,派出所的消防检查任务变得愈发繁重。然而,派出所的警力受公安专项编制的限制,除了治安、社区警务、户籍管理等职能外,还要处理大量非警务活动,而无暇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消防监督岗位缺乏有效的职业发展激励机制,降低了民警承担该项职责的积极性,而难以形成有效监管。火灾事故严苛的问责机制也让民警如履薄冰,尤其是在火灾频发的背景下,使民警对消防监督工作产生抗拒心理。如何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警力资源,提升消防监督检查效能,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消防转隶改革旨在构建更专业化的消防队伍,提高国家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但在现实中,公安派出所面临体制机制、法律适用、行政执法、专业技能和警力资源等多重困境,不仅影响消防监管效果,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对此,从长远来看需要深化消防改革,彻底划转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管职能;而从当前来看,则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执法机制、提升民警专业技能及优化警力配置等措施,双管齐下确保“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能够有效落实,预防并减少火灾事故。完全划转消防监管职能还需依赖基层消防救援机构的建设,这一过程要投入大量资源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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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31 00:08

    别给警察添乱了,警是警,消是消,混淆视听没必要!

  • 2024-10-31 10:47

    说的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