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岷县收回民企供热特许经营权,不能仅强调合同一方的契约精神

大成说说 2024-05-29 14:18:42

一条关于民营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被提前收回的新闻上了平台的热榜。

据《红星新闻》报道,2018年获得甘肃岷县30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民营企业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在2023年7月被当地住建部门收回了特许经营权。

2018年,河南商人张先生通过参加岷县的招商活动,与当地签订了为期30年的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协议,随之张先生在岷县注册了宏源公司,张先生自称其投资1.6亿元建设了热源厂1座,又投资约2亿元建设更新了覆盖全城区域的供热网络及配套设施,5年间累计投资3.7亿元。张先生还对媒体记者说,2018年当地煤炭价格为580元/吨,然而到了2020年,价格飙升到1900元/吨。5年间累计亏损1.165亿元。由于自己的投资尚未收回,对于当地住建部门提前25年就收回特许经营权,张先生颇为不满,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被当地中级法院受理。

对于当地住建部门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做法,宏源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宏源公司所签的《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三章关于“特许经营权的终止”部分约定:因特许经营协议任意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争议解决机制,终止前任意一方都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基于这一约定,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应协商解决而不是一纸律师函或者公告说收回就收回。

对于此事,岷县住建部门负责人称,自2020年以来,岷县当地对于宏源公司的工人质量问题投诉不断,群众关于供热方面的投诉有100余件(不包括向住建部门的投诉),其中网上投诉11件,来到信访大厅投诉45件,仅住建局收到投诉就达千件,县信访部门收到群体信访22次。现宏源公司已经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目前存量资产经评估只有1.22亿元,涉诉债务达1.6亿元。

网上流传的一张图片显示,2019年岷县的供热质量问题上了央视网的报道。现有信源无法确定该报道是否与宏源公司有关。

在这条新闻的评论区中,网友的意见呈两极分化状态,部分网友支持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另一部分网友则明里暗里的批评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是关门打狗,是缺乏契约精神的表现。

对于此事,我作为法律人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宏源公司的代理位律认为,当地住建部门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我认为这位代理律师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其混淆了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岷县方面是以书面的方式表明要解除与宏源公司的特许经营协议,而不是终止协议。在法律上,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存在法律效力、权利专属等在内的四点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在权利专属上,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由于宏源公司屡屡出现供热质量问题,且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岷县住建部门有权依照民法典第563条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如果不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现在宏源公司无力继续供热且会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化,同时也无法保证当地的民生。

其次,重要的问题放在最后,针对部分网友所说岷县当地缺乏契约精神我谈谈个人看法。

部分网友不顾宏源公司的供热质量问题和资不抵债的事实,单方面指责岷县当地缺乏契约精神,既不全面也不客观。契约精神固然重要,但是契约精神是合同相对人双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从宏源公司方面说,如果坚持契约精神的话,即便是煤炭涨价也应该确保供热质量,亏损不应该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说,未能预测到煤炭涨价属于投资人张先生市场风险预测能力不足,其风险应自行承担。退一步讲,宏源公司如果不愿意承担风险的话,也应该按照《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有关规定,主动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如果既不解除协议又不愿意承担风险,宏源公司乏契约精神何在?那么岷县的供热问题就会陷入一个无解的死循环,当地的民生如何保证?

综上我认为,不能持有官与民有纠纷官一定错的思维定式,不能单方面指责一方缺乏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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