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晚上8点多,家住大连的小赵突然接到了表姐的电话,说他58岁的母亲出了车祸。
听到这个消息,小赵顿时感觉五雷轰顶!
一年前,他失去了父亲,父亲突发脑溢血,一句话都没留下就走了。
接到电话后,小赵马上赶到了医院,发现母亲所在的重症监护室与当时父亲所在的是同一间,觉得大事不妙。
第2天中午,他最不希望看到的情况还是发生了,母亲因抢救无效而去世。
早上出门还好好的,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那天,小赵的母亲、小赵的表姐以及二姨逛完街准备回家,上了一辆能够直达家门口的708路公交车。
虽然车上人不多,但座位都满了。于是,她们三人站在车厢的前面,高兴地聊着天。
车还没开多久,司机突然一脚急刹车。小赵的母亲随着惯性,一下子就冲到了车的前头,头磕在了投币箱上。
还没等大家反应过来,司机又来一脚急刹车,这回小赵怀孕的表姐也摔倒了,好在并无大碍。
这两脚急刹车把车厢里的乘客晃得东倒西歪的,车子停下来以后,小赵的表姐和二姨赶紧过去看小赵的母亲怎么样,发现她昏迷了,于是叫了救护车。
为什么会急踩两次刹车呢?
司机施宗升说有一辆小车从左边超车别了公交车,他为了躲避才踩了刹车。
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当时708路公交车停下来的时候,车头是向右偏离道路中心线的,应该是躲避左侧出现的情况。
但事发路段没有监控录像,司机也没有记住别他的那辆小车的车牌,加之现场没有目击者看到了辆小车,所以当时的具体情况没人知道。
因此,交警部门在对现场进行勘查后认定:当事各方都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本次事件定性为意外事故。
2008年12月12日,大连市交警支队对小赵母亲的死因做出了鉴定:死者胸部损伤、肢体损伤,均因交通事故所致,撞击形成。
而小赵认为:之所以造成撞击,是因为司机踩了两脚急刹车。因此司机应该承担责任。而作为708路公交车的经营单位。大连市公共汽车联营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但该公司认为此事与他们无关,因为车已经承包出去了。
据了解,大连市公共汽车联营公司是大连公交集团下面的一家子公司,也是当地唯一一家实行与私人联营模式的公交公司。
具体模式是:线路属于公司,车辆所有权归个人。公司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个人购买车辆,聘请驾驶员。公司负责管理和培训,每月提取10~20%的车辆收入作为管理费。
从1988年开始,联营公司就开始采取这样的经营模式。
根据联营公司与车主签订的合同,发生任何事故都应该是车主负责。因此,该公司认为小赵母亲这件事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车主来承担。
这辆车的车主叫张淑凤,名下有4辆公交车,每辆价值33万元。她聘请了4名驾驶员,每人每月工资2800块。刨除油钱、维修费、管理费等各项成本,平均每辆车每月也就挣4000块钱。
张淑凤已经掏了8万块给小赵一家,她认为这钱不能全部由自己一个人出。
虽然联营合同约定各种事故的责任都由车主来承担,但联营公司每个月都要从总收入中提取10%作为管理费,如果一点责任都不承担,就太不公平了。
由于在赔偿问题上始终僵持不下,出事的这辆公交车也没有买保险,因此小赵将司机施宗升、车主张淑凤和大连市公共汽车联营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46万余元。
2009年6月16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小赵的起诉。
理由是: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当事人均无过错,因此三被告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赵不服判决,上诉到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了将此案发回重审的裁决。
这样的结果让小赵重新看到了一丝希望,于是他重新聘请了律师。
经过研究,律师决定从合同角度重新起诉,将大连市公共汽车联营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司机施宗升和车主张淑凤列为第二和第三被告,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46万余元。
从乘车者的角度看,不管联营公司和张淑凤之间有什么样的承包合同,708路公交车这条线路都是属于联营公司的。
小赵的母亲购买车票乘坐公交车,就已经和联营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联营公司应该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但联营公司没有做到这一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司机连踩两次刹车才将车辆停住,表明他没有遵守《道路安全法》,在斑马线处减速行驶。
2010年3月15日,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决:大连市公共汽车联营公司承担60%的责任,死者该承担40%的责任。联营公司赔偿小赵各项费用共计21.9万余元,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而司机和车主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交警部门作出的《鉴定书》,在病理诊断一栏中提到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因此法院认为小赵母亲的死亡,和她自身的疾病有一定的关系,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就算被变道别车,这种满载乘客的情况下,公交宁可追尾也不能急刹车[横脸笑]
逼得公交停运了,就不再有赔偿之类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