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一)

如何交钱 2024-11-13 03:47:04

2024年11月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一)。

1、我单位申报水资源税时无法选择“合理损耗率”,也无法手动填写,怎么办?

目前只允许“城镇公共供水”和“农业”类选择合理损耗率,其他类型均不可填写此项。

2、自然人代开数电发票交付方式有哪些?

自然人在完成代开数电普票后,若购买方是单位企业,系统会自动将数电发票交付到购买方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中;若购买方是自然人,则自动交付到购买方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票夹中(在“办&查”—“发票管理”—“我的票夹”)。

代开申请人也可通过发票预览模块查看并下载数电发票,通过邮箱或者微信等方式交给购买方。

3、通过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提示我的手机号已被注册,如何查看注册人,能否删除?

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没有查看注册人功能,遇到此类情况,您可下载安装电子税务局APP,选择短信验证码验证登录方式(通过),登录APP后,在“我的—账户中心—个人信息管理”模块下查看注册信息。

如果当前手机号码在您名下,原注册用户信息需要删除,可通过“用户注销”功能注销,然后再以您的身份信息进行成功注册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APP上缴纳社保费,或重新登录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进行缴纳。

4、我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税收统计调查信息模块,为什么系统不展示货物劳务表?

货物劳务表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调查户展示:

(1)基本信息表企业规模大型企业或中型企业;

(2)基本信息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第一位为B、C、D、I、M中的任一类(即调查户行业门类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五大行业中的一种)。

如不符合以上条件则不展示。

5、我单位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何处理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机构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下状态为“待删除”的数据?

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中,是合伙人或股东 ,但系统中不是投资人的,其状态会显示为 “待删除”。如该人员实际为投资人,您可通过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模块,将其变更为投资方,系统自动将其状态变更为正常;不需保留的人员,您可点击右侧“删除”按钮进行删除。

6、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7、个人自住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自用的房产(不包括生产、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如何计算两层以上建筑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占地面积?

对于两层以上的建筑,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实际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 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或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二) 建筑面积÷容积率;

(三) 建筑面积÷建筑总层数(不含地下)。

9、企业对外出租自有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账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4)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因此,我市企业出租自有房屋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的各项规定,可减按4%的税率从租计征房产税,否则应按照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10、企业将名下的房产转让,如何终止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可向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纳税义务终止;也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义务终止,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点击对应房产税税源采集,点击【义务终止】,填写房屋转出时间,进行纳税义务终止。

11、使用电子税务局APP扫码登录电子税务局,出现网页空白或点击相关模块没有反应,如何处理?

请您先使用F5键刷新一下网页。

如果网页仍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排查:

(1)检查网址是否正确: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8443/;

可从江苏省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进入。

(2)清除浏览器缓存。

(3)推荐使用Windows自带Edge浏览器、火狐浏览器、谷歌浏览器、Safari浏览器,使用推荐浏览器时应高于以下版本:

①IE/Edge:Edge≥91

②Firefox:Firefox≥83

③Chrome:Chrome≥91

④Safari:Safari≥14.1

注意:若使用360浏览器请使用极速模式。

12、收到通知需要进行全国税收调查,在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填报?

登录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税收统计调查】,进入此模块填报税收统计调查。

温馨提示:请您关注各地税务官网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

13、新办纳税人应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办理智能开业?

※情形一(智能开业):

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符合智能开业条件的,会收到短信并告知账号密码。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根据系统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服务提醒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地址信息等预填信息进行确认。若需办理其他新办事项(如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报告等),点击【新办事项】完成推荐的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

登录成功后,系统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服务提醒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地址信息等预填信息进行确认。

若需办理其他新办事项(如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报告等),点击【新办事项】完成推荐的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

※情形二(一般开业):

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的纳税人,不符合智能开业条件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根据系统要求完成信息确认,完成后可点击【下一步】办理其他新办事项(如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报告等)。

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

或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

根据系统要求完成信息确认。

完成后可点击【下一步】办理其他新办事项(如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报告等)。

温馨提醒:

(1)如您需要开具13%、9%、6%等税率的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可勾选【一般纳税人】选项,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新办个体工商户请注意征收方式的选择,如征收方式误选为查账征收,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申请定期定额。

(3)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目前须到线下大厅办理登记。

(4)符合新办智能开业的纳税人,无需进行个人信息注册。【若原来注册过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端、江苏税务APP),密码为原来的密码;若没有注册过,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不符合新办智能开业的纳税人,需先进行个人信息注册。

14、使用数电票的纳税人,申报期内想恢复当月总开票额度,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举例说明:

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A公司,2024年10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10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11月1日,自动计算其11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A公司在11月11日9时完成10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11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10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A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10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11月自动计算的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11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A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11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15、本期增值税申报成功后,但是数电票可用发票额度没有恢复,应如何处理?

尝试点击“可用发票额度(申报前)”旁边的蓝色“刷新”图标恢复可用发票额度。

16、用人单位因未及时停保等情况导致多缴纳的社保费应如何处理?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办理退费:

1、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单位退费申请管理】模块办理退费。

2、携带《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至税务大厅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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