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对于开办企业的人来说,最怕遇到的就是政府部门的一纸“限拆决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此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就给了乡镇政府强拆找到了借口。实践中,为加快拆迁进程,以“拆违”为由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况比比皆是。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总经理某先生就遇到了类似麻烦事儿,当地镇政府以“无相关规划文件”为由强拆了已经运作将近二十余年的厂房,后经过调查才知道原来是自己的厂房在政府搬迁腾退范围内,镇政府此举是为了提高征地效率。
一、案件事实
某先生的厂房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工业园区。自2005年以来,已在此合法经营二十余年。2023年3月28日,和平时一样上班的公司负责人某先生在厂房门口看到了当地镇政府张贴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上面载明,该公司厂房未依法取得规划文件,属于“违法建设”,政府拟对其作出“责令限拆的决定”。
看到告知书后的某先生有些摸不着头脑,因为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经当地镇政府确认过的,而且也获得了环境保护局同意该公司新建厂房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批复》,房屋建成后镇政府更是表明愿意为该公司申请补办手续,但由于客观原因和条件受限,相关职能部门一直没有办理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证据。为保障公司顺利运作,某先生马上向当地镇政府提出了申诉。
可惜,对于该公司的申诉,镇政府并未理会。2023年6月26日,该公司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涉案限拆决定书》,上面载明,镇政府将于2023年7月2日9时30分开始对公司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厂房无故遭拆,某先生辗转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梁红丽和贾燕丽,为其维权。
二、办案过程
1.维权过程
在阅卷工作后,两位律师认为,由于本案事实比较清晰,可以尝试复议结案。既然本案的请求是撤销镇政府的限拆决定,那就要找到该决定存在的漏洞。
经调查,两位律师发现,镇政府在送达该决定时并未采取法定方式,而是直接张贴在公司厂房,送达程序存在明显瑕疵。此外,本案中,镇政府在限拆决定书中同时作出责令该公司自行拆除违建以及由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的决定,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镇政府辩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2023年2月,被申请人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涉嫌违法建设遂立案调查。3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6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案涉限期拆除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2.本案复议结果
最终,复议机关完全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镇政府主张该公司在某村集体土地上的砖混结构房屋、硬化、围墙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建设属于违法建设,但当地镇政府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作出限拆决定书前,对于涉案违法建设的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筑面积、具体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结构及数量等基本情况进行过调查核实,据此,该镇政府作出限拆决定书应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此外,本案中,镇政府在限拆决定书中同时作出责令该公司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以及由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的决定,程序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镇政府于2023年6月 26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在明提示
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或者最小损害原则,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稳妥处置,从最大程度上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予以保障。以本案来说,该公司完全可以补办相关手续,镇政府却为了降低腾退成本不依不饶。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联系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