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去世将遗产留给第三者和私生女,法院:非婚生女可继承总遗产的80%!婚生女无法接受,母亲遗产流向伤害她的人。
近日,一场遗产继承官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和非婚生女儿。
法院认定,遗嘱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赠予黄某的部分因有违公序良俗无效。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总遗产的80%,婚生女儿朱某蕙继承20%。
婚生女朱某蕙认为,母亲先于父亲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订立遗嘱,父亲的遗产中有部分继承自母亲。判决结果让自己母亲的财产大部分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无法接受。
小三孩子拿80%=0.8原配孩子拿20%。原配孩子不服,上诉中。原配已经去了,所以上诉点在于,原配应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50%作为遗产。
这50%分别由孩子和丈夫继承各50%,也就是说原配孩子哪怕不能享受亲生父亲1分钱的遗产,也至少应该拿到25%,因为这是其母亲的遗产。
原配孩子和她父亲争她母亲的遗产,争到他母亲部分的遗产,然后她母亲80%给了父亲,然后她父亲把她母亲遗产的全部都给了私生女,果然人生如戏,戏如人生。
笑死了,婚生女遗产继承份额还没有私生女多,所以到底本本在保护谁?既然这样,结个屁的婚!真是颠覆了我的认知,小三的孩子,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却不用为父亲的过错买单。
婚外情子女具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这是对原配及婚生子女的再次伤害,对于原配和婚生子女似乎也没啥保护了,更多的是维护非婚子女的权益,这让小三更加嚣张,并没有多大的道德谴责。
不是,为什么婚外情的孩子可以享受继承权,甚至享受更多比例,但是从头到尾小三和小三的孩子没有给所谓的家庭带来任何贡献,除了加剧婚姻破裂,然后离婚还要有冷静期。
而债务会影响到夫妻及婚生子,但是不会影响到小三和她们的孩子,因为没有所谓法律关系,但是继承的时候有法律关系,这有点双标吧?
某种意义上算不算在支持大家出轨,而目的就是想让小三都把孩子生出来来分财产,而男性也可以随心所欲的去留下他孩子?这样为了就有更多的孩子出生?
富商生前做出违背公序良俗的事也就罢了,死后这遗嘱还想把财产大把地留给第三者,全然不顾婚生女的感受,简直就是自私到了极点。
虽说非婚生女有平等继承权这无可厚非,可这一判下来,让原本就遭受伤害的婚生女承受更多不公,母亲含辛茹苦经营的家庭,财产却要大部分流向伤害她们母女的人那里,这对婚生女太残忍了。
按照夫妻双方在世的时候,真实情感分配的话,大女儿和小女儿各人一半,大女儿继承母亲的部分,小女儿继承父亲的部分。双方各占总份额的50%。
按照公序良俗的话,应该是大女儿先继承母亲的部分,然后和小女儿平分父亲的部分也就是大女儿占总份额的75%,小女儿占总份额的25%。
究其根本,这场遗产风波的源头在于朱某的个人选择。他在维持家庭的同时,又在外面另起炉灶,伤害了妻子和婚生女儿,埋下了纠纷的种子。
人走之后留下这样的局面,不仅让家庭关系彻底破裂,也让法律、道德之间的冲突难以调和。
此外,遗产的分配问题也不完全没有漏洞。朱某蕙提到,父亲遗产中可能有一部分是来自母亲的财产。如果这一点能够得到证实,那么法院可能需要对这部分遗产重新划分。
毕竟,这些财产属于母亲,应由她的继承人主张,而非完全依据朱某的遗嘱分配。
这场纠纷引发的公众讨论也很耐人寻味。一部分人认为,孩子无辜,非婚生女儿继承较多无可厚非;另一部分人则觉得,这样的结果对正妻家庭不公,让人难以接受。
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并不矛盾。法律必须保障孩子的权益,但同时也需要对婚外情等行为有更明确的约束,避免给人造成“法律偏袒”的印象。
这个案子也提醒我们,遗嘱的订立需要更多的规范与合理性。朱某在制定遗嘱时,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家庭的感受和现实情况。
如果他能早些妥善安排,比如更公平地对待婚生子女和配偶,或许就能避免家庭内部的撕裂与社会舆论的批评。
这场遗产案,既是一堂关于法律的课,也是一面映照人性的镜子。它让我们看到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也提醒我们,在追求个体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平衡时,还有许多难题需要解决。
对于每个家庭来说,最重要的是珍惜眼前,妥善规划,不要等到人走茶凉,才留下无尽的争端和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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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