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中国楼市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外公开,在财税领域,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明确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
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立法,未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这意味着5年内不考虑房地产税的立法,更意味着5年内绝无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房地产税。
消息一出,众多舆论解读为,目前房地产市场处在深度低迷时期,不适合房地产税立法。
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房地产税一旦推出,对于数以亿计的绝大多数中国城镇有房居民来说,是数十年数百年的持续下去、永远持续下去的税种。且有可能是中国人所缴纳的最大的直接税,对很多家庭来说就是最大的税收支出。
不论市场如何波动,不论房价是涨是跌,房地产税都将伴随着整个住房的使用居住期内,永远持续下去的税种。
这期间,可能会经历无数次的市场波动。
因此,仅仅以现在房地产市场低迷来解释房地产税暂缓立法,是解释不通的。
立法需要时间,也许当立法推出的时候,市场周期又变了。
房地产税的立法,应当是不考虑市场周期的法律。
市场周期可以不考虑,但立法必须遵循法理。
正因如此,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从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在过去的20年中,我们一直在跟踪研究和论证房地产税。
在长达20年的时间中,房地产税立法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而这20年,正是中国城市化进程和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20年。
理论上,房地产税推出已经错过了最好的时机。
房地产税立法的难度,不是市场的波动,而是法理,是中国房地产市场顶层制度设计。更确切的说,就是土地的非私有性质和城市土地出让金制度,让征收房地产税,有很大的法理障碍。
本届人大回避了房地产税立法,完全在意料之中。
早在5年前,我们的《丁建刚:关于“房地产税”,八问财政部副部长》一文,广为流传,对上述问题已经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读者可自行搜索)
01
房地产税20年的曲折历程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税是在2003年提出的,我们有必要梳理一下房地产税在过去20年走过的曲折历程。
今天所说的房地产税的源头,实际上是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的“物业税”。
当时的原文明确:“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物业税从2003年提出到2010年,一直处于研究争议阶段。
2011年1月,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房产税开始在重庆和上海试点,人们突然发现物业税已经悄悄变成了房产税。
物业税是一个新的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出台,2015年修订)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这时官方提出要进行立法的房地产税,也恰恰就是10年前(2003年)提出的物业税。
事实上,这已经宣告了在上海和重庆进行试点的房产税不是房地产税,且没有能够所依据的法律。
由于2011年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将物业税的概念偷换成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房产税”,而2013年提出要进行房地产税立法中的“房地产税”,事实上就是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物业税”。
这导致迄今很多人对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仍然混淆。
1986年的房产税和物业税完全不是一个含义。
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时,中国大陆还没有房地产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刚刚出台。鉴于土地国有的属性,只能将古老的房地产税改为房产税,将“地”和“房”分离。这时的房产税内涵已经不包含土地了,仅指建筑物——房产。
房产税和物业税一个重大区别是,1986年的房产税是按照购入价格乘以一定折旧系数来征收的,而物业税是指持有税,是按照每年评估价格来征收的。
2017年3月4日,全国人大女新闻发言人表示:“今年没有把房地产税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排。”
2018年3月,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全国两会发布会上表示,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
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已经非常清楚地将房地产税立法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并且明确,是本届人大任期之内提请审议,即2023年3月之前完成。但到2023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已经届满,并没有完成房地产税的立法。
从2013年提出立法至今,已经过去十年,房地产税立法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推进。
02
开征房地产税的难点在哪里?
中国房地产税最大的难点在于法理。
中国的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很大一部分是土地出让金。
有人说这是中国的土地财政。
而实质上是中国的土地融资,地方政府一次性把70年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业主,并一次性收取了70年的土地使用费用。
但很遗憾的是,中国的房产业主并没有私人的土地产权,也没有永久的使用权,最长仅仅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税征收最重要的法理是,业主拥有恒久的产权或使用权。
而70年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已经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支付,在此基础上再征收持有阶段的房地产税,在法理上存在一定障碍。
另一个重大的理论障碍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使得不动产的估值呈现断裂的函数。
纯属假定:
今天100万元买的一套房子,在第69年的时候,已经增值到了1000万元。
这个增值绝非是因为建筑本身而增值,中国的住宅设计寿命仅仅为50年,如果已经使用了69年的住宅没有垮塌、没有变成危房,已经实属幸运,就建筑本身而言,可能已经一文不值。
所谓增值,是因为土地而增值。
在69年时,假定需要缴纳1%的房地产税,一年10万元,业主还愿意交吗?
因为到第二年,土地使用权就到期了。
2021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但《民法典》也指出:“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没有说是无偿续约,很可能还需要再交一笔下一个周期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叫土地使用权费用。
如果中国的住宅到第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时,开始征收房地产税,法理上就没有任何障碍了。
中国有一千个理由应该征收房地产税,但房地产税的征收有一万个难点。
这是中国房地产市场从开始时的顶层设计就决定了的。
在过去长达20年的时间内,房地产税的立法和实际征收都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推进,这个残酷的现实也证实了其难度。
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很多地方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
于是有人以此为依据,来论证房地产税征收的必然性和紧迫性,但现实可能事与愿违。
有人按照0.8%的税率测算,全国每年可以征收房地产税2.95万亿元。
如果考虑50%的免征,那只能征收到1.48万亿元。
不知如此测算的人,是否测算过如果房地产税推出,全国的土地出让金将减少多少?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而在2022年3月16日财政部又表示,当年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试点城市的条件。
为什么?
就是因为房地产税成了2021年底压垮市场信心的最后一根稻草。
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逻辑是,一次性收取70年土地使用权的高额土地出让金。如果在这个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再收取一道持有阶段的房地产税,在法理上和社会公众接受度上,都会有重大的障碍。
除非对大部分的人群减免征收,比如第1套房子或一定面积减免征收。
如同上海和重庆所试点的房产税,人均60平方米以下免征。
但如果如此设计,房地产税的征收就变成了对小众人群的征收,指望房地产税对地方财政进行补充的目的,可能远远达不到。
有人期望,房地产税的征收至少能够遏制房地产的投机。
实际效果仍然未必。
房地产税确定是地税,属地征收,各地不会联网。
如果有投机者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杭州、南京、苏州等城市都有一套房子,分布在各个城市的房产价值哪怕超过两个亿,只要在每一个城市的面积不超标,哪一个城市都不会对他征收房地产税。
而另一位,如果在鹤岗有三套房子,总价值20万,但人均面积超标,就要被征收房地产税。
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有很多途径和办法,比如,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特别印花税。
交易环节按持有年限征收特别印花税或特别契税,对遏制投机和过度投机获利,或许是更现实更可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