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自然人销货收入被查

中中专注 2024-12-25 19:58:34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罚〔2024〕14号

关于张某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张某(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依法于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11月12日对你(经营地址:***)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某;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年**月**日;住址:****室;身份证号码:***。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你于2021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6227**********88)以及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6229**********68)收取货款后,存在部分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涉及含税金额合计1,505,869.32元。

你上述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已造成少缴国家税款的行为后果,少缴纳税款数额共计11,062.99元(即增值税6,011.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0.38元、个人所得税4,841.2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张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6227**********88)以及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6229**********68)资金流水。该组证据证明你于2021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上述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含税销售收入1,505,869.32元。2.张某在询问笔录确认的内容:一是张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6227**********88)以及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6229**********68)均为其本人在使用;二是上述个人银行账户收到“张某某”、“许某某”、“叶某某”等个人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汇入的款项合计1,505,869.32元为销售货款(含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均未申报纳税。3.你对检查认定的事实进行签字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以及《陈述申辩笔录》。

三、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上述违法事实: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处所补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5,531.53元(其中增值税罚款3,005.68元、城市维护建设罚款105.21元,个人所得税罚款2,420.6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531.53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四、告知事项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对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0日

链接征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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