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所收警示函!未发现上市公司少计提折旧……

晓巧谈梧桐 2024-12-31 14:24:56

文/梧桐兄弟

12月30日,北交所公布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徐殷鹏、秦松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北交所发现中汇所及签字会计师徐殷鹏、秦松涛在舜宇精工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入及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舜宇精工部分委托加工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未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确会计处理,舜宇精工子公司宁波舜宇贝尔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宇贝尔)的部分收入验收材料存在明显异常,未保持应有关注。(2)部分应收账款函证未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收回,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直接予以审计确认。(3)在执行已存在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减值测试程序时,仅依赖于公司内部员工的访谈记录作为审计证据进行审计调整。

2、存货及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未对舜宇贝尔的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进行监盘。(2)未对舜宇精工在建工程的转固时点、新购设备的入账时间进行充分关注,未发现公司少计提折旧的情况。

3、审计底稿中的部分发票核对记录、客户回函差异核查记录与事实不符。

4、在执行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时,未充分关注子公司舜宇贝尔销售与收款循环、存货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较多缺陷的情况,未识别出控制缺陷。

北交所决定对中汇所、舜宇精工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徐殷鹏、秦松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宇精工)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徐殷鹏,舜宇精工2023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秦松涛,舜宇精工2023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9号)查明的事实,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收入及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舜宇精工部分委托加工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未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确会计处理,舜宇精工子公司宁波舜宇贝尔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宇贝尔)的部分收入验收材料存在明显异常,未保持应有关注。二是部分应收账款函证未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收回,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直接予以审计确认。三是在执行已存在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减值测试程序时,仅依赖于公司内部员工的访谈记录作为审计证据进行审计调整。

(二)存货及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舜宇贝尔的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进行监盘。二是未对舜宇精工在建工程的转固时点、新购设备的入账时间进行充分关注,未发现公司少计提折旧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错误记录

审计底稿中的部分发票核对记录、客户回函差异核查记录与事实不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时,未充分关注子公司舜宇贝尔销售与收款循环、存货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较多缺陷的情况,未识别出控制缺陷。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徐殷鹏、秦松涛在舜宇精工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6条、第5.1.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1.4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徐殷鹏、秦松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按照相关执业规范等要求,根据《上市规则》对制作、出具的文件所依据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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