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1岁女孩庄小燕(化名)在小卖部老板娘李某(化名)的怂恿下,用爷爷的手机支付,短短几个月花费了超过4万元!当家长发现问题后找小卖部讨要说法,老板娘不仅拒绝退款,还理直气壮地将责任推给家长,称是父母没有教育好孩子。
01 案件回顾庄小燕(化名)是一名11岁的小学生,平时由爷爷照看。因为需要用手机完成作业,她经常借用爷爷的手机查询资料。一天,她无意中发现了爷爷手机的支付密码,而这个秘密却成为了她陷入消费漩涡的起点。
小区附近的小卖部是庄小燕常去的地方,老板娘李某(化名)一开始态度和蔼,对小女孩总是笑脸相迎。起初,庄小燕只买些零食和饮料,但在她用手机支付时,李某敏锐地发现了这个孩子可以独立付款。不久后,李某开始主动怂恿她进行更多的消费。
“小妹妹,今天想买点什么?我们这儿新到了一些漂亮的文具,还有玩具哦。”李某笑着推荐。
“可是,我只是想买点零食。”庄小燕有些犹豫。
“哎呀,没关系的,你不是经常帮爷爷买东西吗?爷爷肯定不会介意的!再说了,你用手机支付多方便啊,不用麻烦大人。”李某一边引导她,一边开始推销高价商品。
“可是这些好像有点贵……”庄小燕低声说道。
“贵什么呀?这些东西你用着好,爷爷知道了肯定会高兴。再说了,有些东西一次多买点,免得以后还要再跑一趟。”李某继续劝说。
就这样,在李某的怂恿下,庄小燕开始频繁地用爷爷的手机支付。李某甚至向她提出:“要不你直接多充值一些,这样买东西更方便。”天真的庄小燕信以为真,开始一次次大量消费。
短短几个月间,爷爷账户上的4万多元迅速被花光,只剩下1800多元。直到庄小燕的母亲庄女士(化名)查看账户明细时,才发现了问题。她立刻找到小卖部讨要说法。
02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庄小燕年仅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在小卖部的消费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日常生活所需,尤其是总金额高达4万多元,已远超其年龄与智力能够独立决定的范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交易对象的身份及支付来源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然而,李某不仅未尽义务,还通过主动诱导和怂恿的方式让庄小燕进行大额消费。她明知庄小燕是未成年人,且使用的是爷爷的支付工具,却仍然纵容甚至推动其消费行为。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原则,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退还非法获得的金额。
03 深刻教训法院经过审理,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小卖部退还非法所得金额,共计3.82万元。
无论是家长、未成年人,还是商家,都需要在消费行为中遵守法律与道德准则。正义的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更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网友评论:这样的小卖部不仅需要退款,还要进行罚款,对等罚款,为了利益坑害小孩,就该让她吃不了兜着走!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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