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裁定!税后利润分红个税豁免!

文晓语 2024-12-25 17: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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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省时版摘要:

税务局新规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分配利润给投资者时无需再次缴纳个税,避免重复征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特定基金投资者的收入,暂免个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1年的股息红利也免税。这些规定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税务合规指导,确保财务规划与利润分配的合法性,对促进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为全文:

随着年末的临近,众多企业纷纷着手梳理财务数据,筹备股东分红事宜。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个关键问题萦绕在大家心头:股东税后利润分红究竟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近期,国税局做出了明确裁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依法依规完成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时,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其中的缘由并不复杂。例如,部分企业基于业务拓展与分红规划,选择在特定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在核定征收环节,此类企业已就个人经营所得完成纳税义务。倘若在利润分配至投资者账户时,仍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必然导致重复纳税的不合理情形出现。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股东获取税后利润分红时,个税缴纳得以豁免。

进一步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向投资者账户划转剩余利润时,依据相关政策,同样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的通知》(财税 ([2000] 91 号) 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则依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并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若合伙协议未明确分配比例,则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与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位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提及的生产经营所得,涵盖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以及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即利润)。故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此政策完成申报纳税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个税可免。

税务局还明确了其他几种税后利润分红无需缴纳个税的情形:

(一)外籍个人免税情形

股东身份特殊的外籍个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个税豁免权。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取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需特别留意,该免税待遇限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以及持有 B 股或海外股(包括 H 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相应股票的中国境内企业所获取的股息(红利)所得这两种特定情形。

(二)基金投资者免税待遇

符合条件的基金投资者在分红个税方面亦有优惠政策。此类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这无疑为基金投资者在收益分配环节提供了有力的税收减负支持。

(三)特殊股票投资免税政策

投资对象特殊的股票投资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免缴分红个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超过 1 年,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样,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股东,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情况下,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亦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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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的这些裁定与政策规定清晰明确,为企业与投资者在处理股东税后利润分红的个税问题时指明了方向。在此,我们强烈呼吁各位读者,一定要密切关注这些当下的税务政策动态,根据政策及时调整自己的财务规划。无论是企业主在谋划未来发展、安排利润分配,还是个人投资者在进行资产配置、考量投资收益时,都应将这些税务因素纳入考量范畴。只有这样,才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自身财富的稳健增长,为未来的生活与事业发展筑牢坚实的财务根基。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紧跟政策步伐,开启财富管理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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