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至2021年3月,宋某欲办理贷款,找到时任甲银行(注:)壹支行行长张某因宋某没有借贷资格(注:为他人担保贷款已经出现逾期),二人商议由宋某找他人出名借款。
后宋某以给好处费或者找朋友帮忙等方式,找来没有贷款资格的黄某等人作为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到壹支行贷款,张某在未履行对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核实义务的情况下,指使信贷员孟某向黄某等人发放贷款十六笔、金额267.2元,贷款实际使用人均为宋某。至2023年8月21日到期未还甲银行壹支行金额人民币193.65万元。
法院认为,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找到张某(已判刑),因宋某不具备贷款资格,二人共谋由宋某找他人出名贷款,宋某找到不具备贷款资格的黄某等人出名或担保办理贷款,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共违法发放贷款200余万元,宋某和张某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系共犯,故宋某借名贷款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柒万元整,责令退赔甲银行贷款本金193.65万元。
结束语
对于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支行行长张某及实际用款人宋某,没有什么好说的。这里需要特别说的具体经办上述涉案贷款手续的信贷员孟某。
根据孟某的证言,他是完全按照支行行长张某指示违规办理上述涉案贷款,每次都是宋某直接找到张某,跟张某说好后,张某就直接让他给谁办贷款他就给谁办,没有尽到信贷员责任,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三查,并且在贷款时候,张某就告知他这些贷款都是宋某使用。
从上述案件信息以及信贷员孟某的证言来看,他已经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考虑到他是受到支行行长张某指示,法院对其量刑估计不会很重,很有可能会缓刑。
为此,笔者呼吁,广大银行信贷从业者一定要坚守风险合规底线,如果上级领导指示办理一些突破底线的贷款业务,请慎重考虑,否则一旦事发,不管上级领导是否要问责,你作为具体业务经办人员,责任很难逃脱的。切记!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