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瞳眼科检查既往是民航招飞体检的重中之重,也是眼科最常出现不可逆不合格记录的环节。散瞳后通常检查角膜、晶体、眼底及黄斑和屈光度等。常见的不合格原因包括:角膜瘢痕,角膜内皮病变如内皮空泡等,晶体混浊,眼底病变,屈光度超标等。
2024年9月1日起,新体检标准《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实施细则(AC-67-FS-001R1)》正式实施。那么在新招飞标准规范下,民航招飞体检眼科还常规散瞳吗?
众所周知,航空人员年度体检是不常规散瞳检查眼睛的。新标准对于招飞体检环节只有屈光度临界的要求散瞳检查。具体规定如下:
附录A“民用航空体检鉴定检查方法和结果判定(规范性附录)”关于屈光度的有关要求:
A5.10 屈光度
(1)可采用小瞳孔下电脑验光进行初步屈光检查,申请人屈光度大于等于标准0.75D者,应终止检查;
(2)小瞳孔下电脑验光屈光度在标准边缘(±0.50D)时,应在睫状肌麻痹状态下,经电脑验光或检影验光等客观验光后,进行综合验光仪或者插片试镜检查,以确定其屈光度;
(3)屈光度检查结果应以矫正远视力为1.0时所配戴的镜片度数为准进行判定,其中近视以配戴镜片的最小度数为准,远视以配戴镜片的最大度数为准;
(4)招飞体检鉴定申请人招飞复检时,如屈光度较招飞初检时变化不超过±0.50D范围,可视为其屈光状态属于自然进展变化,而进行综合判定。
其次,新招飞体检记录本眼科页已经取消了散瞳液记录一栏。
综合上述信息,民航招飞体检只有在屈光度临界状态下才会进行散瞳检查,其他情形下标准并不强制要求散瞳检查,除非眼科医生认为必要时。
结合真实招飞体检实践,是否常规全部或部分散瞳眼科检查会存在体检机构或体检医生之间的较大差异:是否均散瞳检查,是否只有屈光度临界的进行散瞳检查,散瞳后是否只检查屈光度,散瞳后是否像之前一样全面检查眼底,将会带来不小的冲突。
1、相当一部分体检机构或体检医生将仍然维持原招飞标准的检查流程,即全部散瞳检查角膜、晶体、眼底和屈光度,但是按照新招飞标准进行鉴定;
2、部分体检机构或体检医生仅对规范规定的相关人群进行散瞳眼科检查,检查内容仅限屈光度;
3、个别体检机构将全面取消散瞳检查,即使屈光度临界状态的,屈光度的判定以配镜处方为准。
综上,在新标准早期执行阶段,各体检机构或体检医生招飞体检存在是否散瞳检查的较大差异性,远期散瞳检查个人觉得大家会逐步一致,全面取消。因为规范对于屈光度的判定方法非常笼统模糊,几乎很难实现,最终将以配镜处方作为屈光度的最终判断依据,而这个通常无需散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