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25章“道法自然”7大争议的解决方案——关键问题之28

问道化鸣 2024-09-15 17:35:23

《道德经》第二十五章历来疑点重重,并不比第一章疑点少,因为争议问题多,所以下面对照原文,列出本章中的疑点,逐个探讨。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呵寥呵,独立而不改,可以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而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1. “有物混成”之“物”是什么?

此“物”是一方便叫法,如同说有一个东西,是不确定代称,不能理解为“一种物质”,因为“它”不是物质性的东西。楚简本写作“有状混成”,“状”比“物”更抽象,更具模糊性、不确定性,可以有效避免对“道”的“物化”理解。

“混成”,“混”是状态,“成”是生成万物,即:混沌不可辨识,万物因它而生成。

认为“道”是混沌而成,当然不错。但老子之意更为丰富,他要说的是“道”的两种基本属性,一个是它本身“混沌不可辨识”;另一个说“万物因它而成”,这样才能跟后边的“可以为天地母”形成紧密的逻辑关系。

有朋友认为这是“强解”,这样的交流已持续了一年多,依然是各是其是,各非其非,建议大家参照河上公、王弼的“老子注”,也许会给你带来新的启发。

2、“寂兮廖兮”就是“万物死啊,生啊,不断经历着萧条绸缪”吗?

“朵朵莲花”在他的《帛书甲本道德经注解》中,坚持按照原文“蕭呵缪呵(绣呵缪呵)”逐字解读,认为这句话应该是:“万物死啊,生啊,不断经历着萧条绸缪”来理解,其意是说“蕭呵缪呵”是就万物生死轮回而言的。

他在后面的“笔记”中再一次强调:“大道运行,生万物之蕭,生万物之缪”。

帛书《老子》的确比传本《道德经》更原始,我一直使用的也是帛书甲本,但坚决不赞成严格按照原文一字不改地强行训诂,以达到自己想要的“义项”。

因为抄写年代越久远,异体字、同音字、形近字、偏旁字就越多,比如,“声人不仁,以百省为刍狗”显然是“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的同音假借,“蹱而俞出”分明是“动而愈出”的同音假借。

再比如“上善治水。水善利万物而有静……夫唯不静,故无尤”,前面强调“有静”,后面却要“不静”,分明是笔误所致,等等,如果非得按照原文解读,那就只能超强训诂拉郎配了。

甲本《老子》固然好,但绝非“善本”,我在跟好友交流时喜欢用“错别字”来表达我对“视帛甲为圭臬”的戏谑,戏谑归谢戏谑,但照搬照抄原文,在我看来,真的是自欺欺人。

3、道在万物,因应无穷,为何却说它“独立”并且“不改”?

道生万物,道在万物,老子却说它“独立”;道可大可小,可阴可阳,因应万端,却说它“不改”,这是为何?

因为大道独一无二,无物相匹,先天地生而后天地恒存,故曰“独立”。虽然道在万物,随万物生化始终,但其“生而弗有,为而弗恃、长而弗宰”,即“能辅弗能为”的属性恒常不变,故曰“不改”。

4、为何说“可以为天地母”,而不说“为天地父”?

以“母”喻道,与以“父”喻道,或以“宗”、“根”喻道,作用意义是一样的,它们都是用来表达万物的来处,用什么来比喻,是由章节内容决定的,本章起首就是“先天地生”,因此用“母”更贴切。

在“孔德之容”章,有“自今及古,其名不去,以顺众父。吾何以知众父之然?”其中的“父”或“甫”都有“物之始”、“物之根”之意。

另,从本章的道为“天地母”可知,第一章的“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中的“天地之始”,应为“万物之始”。且王弼注,只涉及“万物”,不涉及“天地”。

5、“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不只是取名的问题,它的丰富含义被你忽略了

大多学者只记得老子给宇宙万物总根源取了个“字”号,却忘了还有一个“强为之名”的“大”,无论是否“强名”,毕竟“混成物”有了个“名”,所以,《老子》中涉及到的“大”,除了少数是表示“大小”的“大”,多数与“道”一样,就是那个“混沌且生万物”的“大”。当然也有时候直称“大道”。

比如:大制不割,执大象天下往,大白如辱,大方无隅,大器免成,大音希声,大成若缺,大盈若冲,大直如诎,大巧如拙,大赢如亏,等等。

明白这一点,就不会再把自然、不做作的“大器免成”,读成励志格言“大器晚成”。“免成”的意义在于强调“弗为而成”,大道之“成”的价值,在于自然的过程和无需外力而成的属性。

那么,为何要“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而不是别的字号、名称?

因为道本无名,圣人“字之曰道”,是因为万物无不由它而来;之所以“强为之名曰大”,是因为“道冲而用之又弗盈”,万物即使多到膨胀,或消失殆尽,也不能使它增减分毫。

6、“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到底何意?作为万物之母的“大”,怎么成了“逝远反”?

老子在“强为之名曰大”之后,接着就说“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等于说“道”是“逝远反”。有学者纠结于此,认为“大”本身就是个形容词,这样才能说它是“逝远反”。

其实不然。“大”既然是老子“强为之名”的“名”,就不再是形容词。这就如同形动词“有无”,在《道德经中同样赋予它名词属性。

大道浑沦为一,其间没有间隙。人永远想象不到它无所不在的“周到”,故曰逝;也永远想象不到它所达到的穷极处,故曰远;虽说它无处不在,无不穷极,却就在身边,故曰反。

换言之,就其“大”而言,它是无处不在,无远不至的。就其“逝”“远”而言,则反而近。之所以说“不窥于牖,以知天道;其出也弥远,其知弥少”,道理即在于此。

7、“道法自然”,大道“法”谁的“自然”,这是关于大道“无为”属性的根本问题

若不能将论道成果落实在社会实践上,那么,那样的论道只能沦为谈玄说虚的“玄学”。而“道法自然”就是老子论道的核心成果之一。

关于“法”,关于“自然”,最常见的错误就是将“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中的四个“法”字,随意改动其词性,解“道法自然”为“道性自然”,从而将“自然”误以为是大道本身的属性。

这一错误理解源于河上公,他解释说:“道性自然,无所法也。”

既然“道性自然,无所法”,因此就有人坚定地主张“道法自然”中的“法”乃是衍字,当删,应为“道自然”,这是饱受“道毒”者的“大迷”若狂。

最不可思议的是“雅爱玄机”,“高绝一时”的唐宗室高人李约,认为“道法自然”一句中就有“两大”,加之“王、地、天”而成了“五大”,“与经文乖谬”,故断句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一断句,将“道法自然”的成果抹杀殆尽。

“道法自然”,是大道“弱者道之用”的具体体现,大道以“自然”为最高法则,如果“道性自然,无所法”,那么,“能辅万物之自然”的大道功能就不能无法体现,圣人为道,“以百姓之心为心”,“能辅万物(百姓)之自然而弗能为”就完全落空,“无为”的大道依据也就无从谈起。

老子说:“道生之畜之,长之遂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弗有也,为而弗恃也,长而弗宰也”:大道对于万物不把持,不居功,不主宰,就是利而不害,辅而弗宰,顺而弗始(不倡导)。所以,大道的“无为”,就是顺应万物之自然。

落实在圣人之治上,就是“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民自富;我欲不欲,而民自朴”,只有圣人“无为而不干涉,好静而不生事,无事而不“多忌讳”,欲不欲而不争利”,天下人才能“自化、自正、自富、自朴”。

所以,百姓的“自然”不是凭空而来的,不是天上掉来的馅饼,而是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的结果。如果只是圣人以自己的“自然”为准则,那么,圣人以个人私心之自然为法,而不“以百姓之心为心”,百姓的“自然”如何实现?

所以,还是王弼的理解到位:“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就是说,道在万物,顺遂物性,随方就圆,顺物自然。这才是“道法自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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