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董事长使用贷款373笔、金额4.26亿,两名农商行中层获罪

白容看商业 2024-12-15 16:42:44

农商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网点最多、从业人员最多的地方性中小银行,从发展整体和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不错的。但也有部分地区极少数农商行发展并不是很乐观,这也是为何农商行成为当前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重点原因。

剖析这些发展不乐观的且高风险的农商行,不难发现主要问题还是出在这些农商行高管身上。如何有效加强农商行高管的管控,需要各方去深入研究及思考的问题。

祝某,1986年9月出生,甲农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郝某,1985年9月出生,甲农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

2016年至2022年,祝某、赫某在甲农商行任职期间,在时任行长、董事长陈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明知他人使用未实际经营的公司,通过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或以虚假抵押、重复担保等形式向某某联社申请贷款,对贷款主体、贷款资料等不审查发放贷款80笔,共计38040万元。截止案发,贷款存量79笔,共计36214万元。上述贷款均由甲农商银行董事长陈某使用。

2018年下半年,在陈某的指使下,郝某使用三家公司及三家合作社,与当地政府、甲农商行、当地贫困户分别签署《产业扶贫合作框架协议》,以扶贫小额贷款的名义从甲农商银行贷款293笔4622万元,贷款全部被甲农商银行董事长陈某等人用于开发房产项目。截止到2023年11月15日结清99笔1518万元;2024年1月16日结清194笔3104万元。

案发后,监委查扣甲农商行董事长陈某价值19493.5万元的商品房及商业用地。

一审法院判决:祝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赫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看了上述案件情况,也许有人会认为,祝某、赫某是背锅侠,就算是犯罪,那也是从犯,对此,法官给出意见:

赫某作为甲农商银行公司业务部主任,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受陈某安排,由其违规操作,贷前审查贷款申请资料,后上报信贷管理部,贷款获批后安排放款,并将贷款多次转账后转入陈某指定的账户,所起作用较大,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

祝某作为甲农商银行信贷管理部主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直接受陈某的安排,由其违规操作,审核贷款资料、制作审查报告、找贷审会成员签字,所起作用较大,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中小银行风险控制三大关键点:

第一关键点:中小银行“一把手”是关键中的第一关键,最近网络热议的某农商银行董事长北京四套价值2亿元房产拍卖,也说明了这个道理。尽管监管部门多次强调要不断优化中小银行法人治理,但是只要“一把手”出事情的中小银行法人治理很多时候都是停留纸面上,“一把手”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直接干预具体业务,这或许也是本案的祝某、赫某如此听命于董事长陈某的原因所在。

第二关键点:风险合规文化建设是关键中的最有效的关键。风险合规文化直接影响银行员工风险合规意识,祝某、赫某如此听命于董事长陈某,这本身就说明甲农商银行当时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风险合规文化,如果有,那也是领导的风险合规文化。

第三关键点:各种形式的垒大户是关键中的最明显的关键。几乎所有出风险的中小银行都会呈现共同特点,那就是垒大户,通过借名、化整为零等方式进行垒大户,最终大户出问题,中小银行也跟着出问题。另外还有一点,所有的垒大户都是和领导有关联,小则支行行长,大则中小银行总行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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