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存在程序瑕疵?复议机关确认违法

智勇评社会 2024-01-13 19:52:06

一、案件事实

王先生是崂山区某村村民,拥有一处析产获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在该地征收时存在安置补偿争议。说是征收、拆迁,但没见到过任何合法文件,只是除了要求配合和接受工作人员的补偿条件以外,没有任何话语权。

王先生有些纳闷,自己虽然没经历过,但也听朋友说过,征收之前,政府部门会下发相关通告,还会举行听证会,讨论安置补偿事宜,可事情发生到了自己身上怎么就有些不对呢?听证会没举办不说,省政府更是没张贴征收公告。自己一个人不知道也就罢了,邻居对征收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其实,王先生也不知道省政府此举是否合法,为了打消心中的疑虑,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群杰律师团队,帮助他申请信息公开。这才发现,原来,早在2005年6月30日,省政府就作出征地批复,同意征收该村集体建设用地 62.2744公顷,王先生的房屋及宅基地位于该征地批复所在范围内。

至于听证问题,2004年11月18日,街道办事处社区、社区居委会向原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对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征地听证问题的回复》,载明: 原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听证告知书》于2004年11月15日收悉,所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经居委会研究并征得村民同意后认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可行,因此放弃申请此次听证。

李群杰律师认为,委托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其房屋被征地批复征收,此时方才得知该批复行为的存在。因此,省政府作出的批复实体及程序均违法,其没有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尽到审查义务,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知情权以及听证申辩等合法权益。于是帮助王先生申请了行政复议。

二、复议过程

省自然资源厅答复称:1、申请人与征收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2、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符合法律规定,征地批复不涉及基本农田,且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该批次征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在明律师认为,《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对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在征地手续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也未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清点评估,明显属于瑕疵。

复议机关认为,地方政府及相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在征收审批环节加大对征地程序履行情况的审核力度。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青岛市崂山区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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