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性侵学生只判猥亵,家长暴怒,警方说我国没有女强奸犯一说

嘉州干史人 2023-09-20 09:16:31

“你们为人师表到底是诲人不倦,还是毁人不倦啊!”江苏省常州金坛市中学一名家长愤怒地对着校长咆哮。

家长掏出手机打开锁屏,一边向校长展示聊天记录,一边声泪控诉:“你看看这些,这是一个女老师,一个班主任应该说的话和干的事吗?”

校长一看,满屏全是该校黄老师与男孩暧昧和露骨的对话。

校长心道坏了,在确认家长的儿子未满14岁后,校长怀着上坟的心拨通了警方电话:“我校老师与未满14岁男童发生关系……”

接电话的警员沉默片刻:“我需要向上请示,请稍候。”

警员上报后,领导寻思片刻后说:“按猥亵罪处理。”

随即警方拘留了黄老师,家长在知道拘留罪名后不满了:“什么猥亵罪,这明明是强奸罪啊。”

警方一脸为难,我国的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受害对象只能是女性,也只定义了强奸是违反女性意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没有违反男性意愿发生性关系这一说,妥妥的歧视啊。

实际上只定义了女性是受害者的强奸犯罪,在亚洲各国的法律中不并不少见。

上世纪90年代,越南因为战争频发,男性数量锐减,造成天下大旱。

3名二十七八岁的越南女性,干脆绑架了一名17岁少年,不要钱不要物,只要求陪睡。

三天之内把少年榨干吸光,直到男孩两眼发黑、腿肚战栗、形如枯槁方才作罢。

事发后,这三名越南女子被拘捕,但很快又被放了出来。

因为检方翻遍越南法律法规也没找到女性强奸男性的任何定义。

少年17岁不是儿童,猥亵儿童罪这条也靠不过去,只能无罪释放。

我国也是这般,所以黄老师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强奸罪,现有的法律法规只能把这个案例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被害男孩很早熟,未满14岁但身高已经接近175cm,膀大腰圆,嘴角上一圈毛茸茸的黑色汗毛。

从外形看怎么都不像未满14岁,更像一个精壮小伙。

黄老师就是这样栽的跟斗。

被告人黄老师今年刚刚30岁,离婚后独居,没有子女。

她原系金坛市中学初一的班主任老师,受侵犯人王姓少年是他的学生。

一开始少年成绩不好,黄老师便将他留下来单独辅导。

次数多了以后,两人耳鬓厮磨,少年引起黄老师的格外留意。

慢慢的在黄老师眼中,这个少年如同鹤立鸡群一般的存在和引人注目。

速度、力量远超其他学生,举手投足之间全是阳刚之气。

风一般的汉子,精壮的男子,妥妥的人肉打桩机。

在一次测试后,少年成绩被黄老师刻意压低,黄老师借机以此为理由让少年到家中“开小灶”,单独辅导。

少年情绪沮丧之际,黄老师换上一件松散的居家服,细语安慰,谆谆教导。

黄老师婉转清脆的言语鼓励让少年感激涕零,仿佛是迷航的游子在茫茫大海中看到了一盏孤灯。

少年激动了,黄老师搂住了少年,然后少年就冲动了……

一时之间,电闪雷鸣、灯光摇曳、山洪滚滚,最后马放南山。

此后,年龄不是问题的两个人如宣告领地一般,在家中,在厨房,在浴室,在宾馆等地多次“打饼”发生性关系。

可惜东窗事发后,年龄就成了最大问题。

少年初经人事,甘之如饴,如痴如醉,终日懵懵懂懂的,似乎活着只为了那事儿。

因此成绩是一落千丈,后面发展到居然夜不归宿。

家长察觉出异常,悄悄查看少年的聊天记录。

不查不知道,一查是一口老血接着一口老血,不要钱地往外喷。

短信全是卿卿我我,谈的全是男欢女爱和开房那些事儿。

自此,黄老师监守自盗的行径案发,被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最终,女教师在明知少年不满14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少年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依法重处,被判猥亵儿童罪,获刑3年。

实际上,黄老师被迫猥亵儿童罪是有点说不过去的。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事实上,少年郎是全套“享用”,不过于情于理,黄老师都该受到惩罚,以何定罪已经不重要了。

所以黄老师当庭认证,态度诚恳。

其实,类似案件早已层出不穷:

早在常州黄老师之前,东莞就有一名29岁的女教师性侵12岁男学生。

身为人民教师的她做出这种事,实在伤风败俗。

老师是职业教书育人,苍老师只是一种戏称,实则她哪里够资格是老师啊。

你若不信,你问她要从业资格证,她能出示吗?

相对于常州黄老师,东莞这位女教师幸运多了。

东莞女教师性侵男学生被曝光后,涉事女教师被学校开除,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方面是师德沦丧与法律空白,另一方面凸显出世人对男子被性侵的看法——赚到了。

因为大多数人觉得男孩子不吃亏啊。

这就是为什么妈妈带儿子去澡堂的情况比较多,爸爸带女儿去澡堂的情况很少。

还有大人抱着男孩子四处大小便,当街撒尿,这中间多半有炫耀的意思:“看,我这个是带把的。”

美国出现过13岁男童被30岁女教师性侵,女教师怀孕。

看过这个新闻的国人,在评论区留言,第一反应皆是男孩子赚到了、大发了。

全是感叹爽歪歪,反正没有男孩被性侵的概念,更不认为男孩子吃亏了。

女权主义者,这个时候怎么不见你们跳出来喊男女平等,男女平权啦。

我们还要多久才能真正实现平等啊。

如果是男男的性侵呢?

这样的新闻,闻者无不当作笑谈诡异一笑。

正是这种态度,男男性侵更是一直未能引起重视,更未被立法。

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庄两男子抢劫并“强奸”一名男性打工仔。

事后警察对嫌疑人批捕仅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过程未被提及。

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保安将酒后昏睡,全身无力的男同事“强奸”了。

受害的男同事诉至派出所也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无法立案,最后两人私下解决,协商私了。

当然,也有受到处罚的,但罪名用的却是其他。

2011年,42岁男子“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

一案宣判,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

这一起判罚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实际上,如果施暴者温柔一点,没有造成被害者的菊花处裂伤,根本也不会有处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2015年8月,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年丰果园一名守园的老大爷深夜遭男子强暴。

可怜的老大爷身体虚弱,完全无力反抗,性侵老大爷的男子被抓获后,最后也是赔偿了事。

因为法律规定的强奸罪被侵害对象只能是“妇女”,性侵男子无法认定为强奸罪。

结果是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中显示男性遭受性侵害的数据是女性的2.2到2.3倍。

世人觉得不可思议,感觉这事离我们很远。

事实是不管男性成年人还是男童被性侵强奸后因为法律依据不足,维权难度大,因此曝光率极低,更具隐蔽性。

在犯罪嫌疑人面前,男女都可能是受害者,这方面本就应该一视同仁。

愿我国的立法机构能尽快对这方面查漏补缺,同时家有儿童的家长要多长心眼,积极应对现实世界。

不要因为我的是儿子,以为发生这种事稳赚不赔,真落到头上,那造成的心理伤害就如影随形,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将终其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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