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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空地硬化不属于永久性建筑,未改变批准用途,不影响复垦复耕,只是增加了复垦复耕的费用,但是复垦复耕是我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
有时候真不是农民小气,你看看那些把土地让出去给别人用了的,有多少是全须全尾好端端还回来的?今天这起案件,村民好心让某油气田公司用了两年土地,本来是临时占地,占着占着就当成自己的了,直到地面硬化了村民们才反过味儿来,遇到这样的无良公司,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且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郑森林律师办理的履行查处职责一案给出了怎样的答案吧!
基本案情:说是临时用地,直到村民发现公司开始做地面硬化...
2021年,因某气田开发产能项目,老张在村里的承包的林地被纳入临时用地项目,使用土地的油气田公司跟老张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该公司占用涉案土地用于井场、点火坑、弃土场使用。
两年使用期很快届满,该公司打算继续使用涉案土地,于是2023年绕开了老张,直接跟村里签订了用地协议,同时市资源局作出批复,同意延期使用至2025年。
虽然有批复文件,但是老张的土地,你却跑去跟村里签协议,这是不是有点欲盖弥彰了?
事实上老张并不同意该公司继续使用土地!
并且,就在续签协议的三个月后,有村民发现该油气公司在涉案土地上修起了永久性建筑,对空地进行了硬化...
对此,负责人表示“不影响复垦复耕,只是增加了复垦复耕的费用,复垦复耕是我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对你们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
说白了,意思就是“到期我会给你花钱恢复回来的,甭吵吵了!”
地面都开始硬化了,到期你会给我恢复过来?嘶,我咋就那么不信呢!
不是信不信的问题,是法律上根本就杜绝你这种行为!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仍可通过复垦的方式恢复到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你要是勘探完了需要转入生产使用,需要建设钻井配套设施的,你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啊,一声不吭,难道是想不声不响地就钻井开采了?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然而决定本案成败的却并非这一原因,而是出在了公司申请延期使用土地的批复上...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涉案项目是被允许延期使用土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年,本案油气公司想使用到2025年,从法律上来看是不存在障碍的。
然而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林地延期使用的申请材料、公示资料,加之转账凭证模糊不清,未加盖复印属实鲜章,被我们在明律师质疑证据的合法性,从而进一步质疑油气公司取得延期使用土地批复的合法性,最终被复议机关责令查处!
在明律师有话说
本案是个典型的“临时用地”纠纷,临时用地无需征收,用完即还,且必须复垦到土地原貌或者可供利用的状态再还给农民使用,期间占用土地的补偿通常包括青苗费、农作物年产值损失,还耕后地力恢复期的产值损失以及借地单位如无能力还耕的,还应根据耕地受破坏的程度,酌情支付还耕费。
大伙注意三点,保护好咱们的土地资源:
第一,没签好《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公司是拿不到用地批复文件的,因为法律规定《临时用地协议》是申请临时用地的必备材料!签合同的时候定价权在谁手里大伙明白吧?
第二,用地之前,用地公司就要请人专门制定好土地复垦方案给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同时预存土地复垦保证金,账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如果你家是耕地或者是永久基本农田被占用的,应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到时候批复文件下发公示的时候您可看清楚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可不能忽悠了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