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虽产妇拒绝医生建议的剖宫产,新生儿死亡医方亦须担责

璞玉康康 2025-01-09 15:21:38

【原告陈述】

2022年7月原告李某2停经30余天自测尿妊娠阳性,此后外院B超提示宫内早孕,在某医院处建档。此后产妇规律产检,未提示胎儿有异常。2023年3月30日晚22时许,产妇出现不规律下腹阵痛,夜间消失入睡,晨起6点再次出现不规律下腹痛,无产道流水,胎动正常。

2023年3月31日门诊以“宫内孕38周,糖尿病合并妊娠;甲减”入院。入院后,预估胎儿体重3900克,骨盆正常,B超提示胎儿腹围37cm,胎儿偏大。10:30规律宫缩,11:34因宫缩欠佳行人工破水,羊水清,听胎心148次/分。12:30宫口开2cm入产房分娩。17:23胎头娩出后,出现龟缩征,胎肩娩出困难。

给予屈大腿,下压耻骨联合无效,牵引后肩,17:27侧切分娩,胎儿体重4600克,身长53cm。患儿出生后,呼吸心率弱,某医院联系第三人中国某医学机构进行协助抢救及转运,经过正压通气、肾上腺素给药等抢救措施,仍然未能挽回患儿生命,19:45宣布临床死亡,二原告痛不欲生。

【原告认为】

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给予及时适当的治疗措施,导致患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造成死亡。中国某医学机构曾经参与到本案患儿的救治中,但拒不提供接诊记录,影响鉴定单位对李某2之女是活胎还是死胎的判断,袒护某医院,应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中国某医学机构连带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516.96元。

【被告某医院辩称】

李某22023年3月31日以宫内孕38周、糖尿病合并妊娠、甲减、先兆临产收入院。某医院已经告知李某2胎儿偏大,产道分娩有难产、产伤、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甚至胎儿死亡等风险,建议行剖宫产,并做好术前准备。

原告李某2拒绝剖宫产,要求产道分娩。胎儿偏大,抬头下降不满意,17:23会阴侧切,胎头娩出后,出现龟缩征,胎肩娩出困难,给予屈大腿、下压耻骨联合无效,牵引后肩。17:27娩出一女婴。

断脐后进行新生儿抢救,新生儿1分钟、5分钟、10分钟评分均是0分,为死产。胎儿娩出后没有呼吸心跳,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原告李某1主体不适格。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造成死产的原因系原告李某2拒绝进行剖宫产所致。

【中国某医学机构辩称】

中国某医学机构接到某医院的电话说要求抢救,就马上过去了,到达后某医院医生告诉中国某医学机构的医生孩子出生没有呼吸和心率。中国某医学机构医生到的时候看到还在按压抢救,但是孩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中国某医学机构没有实际上参与抢救,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尸检结果】

投水实验双肺均下沉(阴性),结论为足月儿宫内窘迫、双肺羊水吸入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讨论:患儿双肺内可见多量羊水成分,提示存在严重的宫内窘迫,因此考虑为死亡的直接原因。

【鉴定结果】

住院期间某医院在为李某2诊治过程中出现失误,包括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未关注胎儿的头围和腹围、产道分娩预案制定错误,这些不足之处与李某2之女死亡的危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建议原因力大小(参与度)为45%-55%。

【法院认为】

虽然李某2、李某1要求产道分娩,但经司法鉴定,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李某2之女虽系死产,但胎儿未出生时,是母体一部分,造成胎儿死亡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本院根据双方过错情况酌情确定某医院应赔偿李某2损失中的55%。

【判决结果】

2024年4月30日判决,某市某医院承担55%的责任,赔偿104815.82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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