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的开鲁县,相信整个县城都会陷入舆论的漩涡之中。有的人一定会在这次的土地承包中受到处分,也有的租赁户也会在这次的土地纠纷中受益,这就是阴天与晴天都会有人有怨言。不管怎么样说,这次开鲁县的土地纠纷一定要给租赁户一个说法,否则也不能让这次那么大的事件悄声消失。
因为我对相关事件进行了报道,有人“留言”让我看《草原法》,于是我接受了网友的留言,对《草原法》进行了一次深刻的学习。发现关于开鲁县与《草原法》有没有搭边的事情,我今天也做一个说明。《草原法》对建设有了明确的要求详情如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原生产能力。如果张某柱的做法是支持饲料基地的建设,当然是没有毛病的,如改变草地的性质,张某柱是有责任的,但是,与租赁张某柱的租赁户也没有关系,能让乡镇两级政府组止耕种是完全不妥的。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
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咋这一条上看,张某柱没有引进草种,而是把草地的性质改变成良田,相信张某柱也是有政策的引导下执行的,如歌擅自改变草地的性质,那就是违反了《草原法》,至于追责也是对张某柱进行,也不该对租赁户“下手”,这也是让开鲁县能上热搜的原因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第三十一条 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在新的建设、治理、规划中张氏兄弟一定是知道的,否则他们说什么也不敢触碰《草原法》,这也是张氏兄弟的高明之处。本地人今天看到相关租赁土地的收益后,有些人眼睛“红了”,也就有了相关的事态发酵。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人民草原法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以上的《草原法》都是对保护草原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说明,只有第三十一条有模糊的及与时俱进的概念,“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对大规模的草原的综合治理应该是一项需要说明的,也没有什么用的具体要求,如果有也是地方对草原的利用及规划才可以。
如果说开鲁县的草原对外承包合法,那么对草原的改良是不是合法,这是研究的重点。如果改变了草原的土地属性,是不是合法的,需要执法者对《草原法》进行说明,隔开看来,租赁户租赁的是张老板(张某柱)的土地,而不是草原,他们彼此存在合同关系,如果让土地承包者缴纳费用,也得由张某柱缴纳,也不是由租赁户来缴纳,镇上与村里进行制止耕种也是违法的,处理他们的“野蛮”执法,也没有毛病。让笔者学习《草原法》可以,问题是《草原法》上也没有说明让“不懂法”的人去进行野蛮行径。
再回到《草原法》上来,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相信在土地承包给张某柱的时候,开鲁县一定权衡了利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我这里更就爱相信张某柱不可能不知道《草原法》的重要性,能一次性租赁30年草原用地,他是必会考虑租赁草原的合法性,至于张某柱当年是如何从政府手里低价租赁的,那是另一层的意思。如果需要对当时土地承包进行倒查,一定也会出现相关的“故事”。
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这里对《草原法》46条说明,可能张氏兄弟看好了沙化、盐碱化的问题,你们在这里说人家张氏兄弟的问题,在当初租赁30年的合同时候,他们就研究了《草原法》,今天相关人员那《草原法》让笔者学习,我认为必要性不大。学习是应该的,至于作用也是笔者自己知晓。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在47条里,张氏兄弟更会有话要说,实施禁牧与休牧制度,也让张氏兄弟看到了机会,把改造良田的计划拿出来了,如今的张氏兄弟已经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再拿《草原法》说事,没有必要。这点要是可以想找说法,还得回到租赁的时间上,到底是哪一年张氏兄弟租赁了草原,是不是合法,才是这次战胜真理的唯一方法。
《草原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48条的内容也可以去研究,这里提到相关的补贴(补助),这也是这篇文章的重点,张氏兄弟承包的草原(改造的草原),现在有没有享受国家该有的补助,如果有相关的补助费用,那么补助费用到底去了哪里,这才是舆论产生的“黑幕”,这样的补助不是小数目,能知道这样的补助费用的也不是“一般人”。
既然人家能几块钱承包草原,就说明人家不是一般人了,想必这样的补助费用承包者更清楚。是不是这次承包者能勇敢的与当地两级政府“叫板”,承包者手里一定有杀手锏,不信大家看看最后的处理结果。如果广大的网友能搜到相关承包者的信息,也一定能够搜到相关土地的“补助”费用。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49条对张氏兄弟有利,肯定张氏兄弟当时承包的土地是不好的,需要改良。
如果不需要进行改良,张氏兄弟对草原的性质改变就是违法的,那么聪明的张氏兄弟一定不去做违法的事情,要说他们是人中“豪杰”有些不妥,张氏兄弟是“人精”,恐怕没有人敢站出来说不。第五十二条 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如果52条让张氏兄弟研究透彻,人家更有话要说到,已经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草原的合理利用,是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尤其是经营承包者的利益,张氏兄弟还是底气十足的。
开鲁县出现这样的事情,看似是民营企业和地方村民的合同纠纷,甚至是地方强势势力,与村委会衍生出来的“权钱交易”,最后因分赃不均产生的角力和对抗。只有利益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就会出现双方的博弈,这一次的博弈对开鲁县是一个极大的伤害,不管是对相关人员的处分,还是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都是在“啪、啪”的疯狂的抽打开鲁县的耳光。当地官方通报,涉及问题地块“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主要是林草地类,林地是《森林法》的范畴,草地是《草原法》的范畴。
在这次开鲁县的土地事宜上,关注到部分法律解读只援引了《土地承包法》对于耕地改造的肯定性,讨论人为改造不涉及情势变更,而忽视了《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的刑事、民事责任,显然不够全面。至于笔者学习的《草原法》,也是对开鲁县相关事件的补充,至于开鲁县的执法者如何定性这次事件,还应该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去对相关真正的承包者讨要说法,而不是说我不懂法,强制去制止农民下地耕种。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强制耕种的这5600亩地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农田,也要看这5000多亩地有没有享受农田补助,变相的也证明张氏兄弟对于土地的属性是不是合法。
更绝的是,这几户“农民”展示了违法违规,也能生米煮成熟饭。“国土三调”结束时间约在5年前,遵循所见即所得的,确认“出土长苗”将认定为耕地的原则,这片草原顺理成章变成了合法化耕地。官方通报明确,“国土三调”数据显示,涉事土地由于多年私自开垦耕种,其中的4650亩地块“国土三调”调查认定为耕地,实际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造成合同标的物性质发生变更。这招将草原合法化为耕地的手段,不得不说有“化腐朽为神奇”之功了。
这名同行说的更到位了,“还有更绝的,合法化之后,这些三调之后的耕地,将享受国家地力补贴。想想这位“农民”左手对村集体扬言这不属于情势变更,拒绝承包费,右手将违法合法化,索取国家补贴款项,中间还能做中介获取差价。这记妙手一口气摆了三方,背后的下棋之人段位之高,恐怕也绝非草莽之辈”。
内蒙古开鲁县土地纠纷给我们带来的很大的启发,我们看到内蒙古开鲁县的土地纠纷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不仅涉及到土地经营权的问题,还涉及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集体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等多个方面。通过对这一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和启发。在土地纠纷中,法律法规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无论是草原法、土地承包法还是森林法,都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管,确保合法合规。
农民是土地的主要使用者和经营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在土地纠纷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诉求,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集体经济在农村地区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土地纠纷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集体经济的管理和指导,规范集体经济的运作,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规范,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推动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和市场化。
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让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土地资源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在土地纠纷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总之,内蒙古开鲁县的土地纠纷事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和市场化,为农村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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