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被监委留置,基本上就意味着“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失去了体面的工作、稳定的工资、较高的养老金……此时,被留置人员最希望的是不被“双开”,能继续留在党内做个党员,继续留在单位踏实工作。
那么,留置后的党员干部有没有可能保留党籍、保住工作?如果有,秘诀有哪些?
从全国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留置通报来看,绝大多数被留置领导干部都会因涉嫌犯罪问题被“双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只有极少数党员干部被查后还能或留在党内、或保留公职。
比如,2018年2月,中央纪委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君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2019年10月,中央纪委决定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调研员。2022年12月,中央纪委决定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党组书记、部长肖亚庆开除党籍处分,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办理退休手续。
移送司法
从这些案例可以分析,被留置党员干部要有一个较为理想的处理结果,至少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犯罪情节较轻,这是不予移送司法的事实基础。从上述三案例通报事实来看,虽然查处通报只提到三人违纪违法问题,没有直接说犯罪问题,但是可能也涉嫌犯罪问题,比如肖亚庆的案情通报“违规收受他人大额钱款”,不予移送的原因,小编分析,可能涉嫌犯罪问题还不太严重,犯罪情节较轻,甚至没有犯罪问题,只有违纪违法问题,这是不予移送司法的事实基础。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那是必须要移送司法处理的。
二是态度好是不予移送司法的最重要条件。纪委监委办案人员谈话中说的最多的一句话“态度决定一切”。这不是空话,也不是忽悠谈话对象的,而是实实在在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比如纪委监委监督执纪执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因此,留置后的党员干部,要想有个理想的处理结果,必须要拿出态度,主动坦白问题,积极退缴违纪违法款,积极检举揭发,最终得到组织的原谅,才有机会不予移送司法处理。
三是严格经过审批是不予移送的程序要件。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处理重大问题,必须要集体研究,依法审批后才能执行。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移送检察院的有关党员干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报上一级监委批准。小编认为,举轻以明重,移送检察院的被调查人要从宽处理,都要报上级批准,那么关于留置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不予移送司法的事项显然更为重大,因此不能是某个领导或主办人个人能擅自定夺的,而是要报经上一级监委批准后才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