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并明确,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25条明确,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六)是烈士子女的。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这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有了明确的变化,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表述是“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把“可以”两个字删除,其意味深远,这表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已经具有法律强制性。
“安置条例”第26条规定,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第27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综合考虑服现役表现等因素,按照本条例第26条的规定择优招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招录岗位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28条规定,根据安置工作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批专项岗位,按照规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以上三条内容也与“征求意见稿”有明显的变化,一方面,明确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可以安排公务员岗位;另一方面,将安排公务员岗位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为“择优招录”。也就是说,退役士兵进入公务员队伍一定要经过“选拔考试”的,这显然与当前的公务员招录方式一致。另外,对于择优招录公务员的退役士兵的学历要求,“条例”中删除了“全日制”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是“本科以上学历”均有机会参加“择优招录”。
可见,当兵满12年的军士在退伍后,确实享受到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并具备法律强制性。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长期服役的士兵在退役后的生活与工作稳定,同时也是对他们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做贡献的一种认可与回报。
在具体操作上,退役军士的工作安排通常由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并根据服役情况、专业技能、个人意愿以及地方的就业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安排。分配的工作岗位以事业单位、国企为主,这些工作岗位不仅能够提供稳定的收入,还能为退役士兵提供一个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
对于兵龄12年以上的军士,除安排工作进入事业单位、国企外,同样可以参加行政单位、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的招录,这已经具备明确的法律支撑。而且,目前已经有这样的例子,一些有学历、有能力的军士已经进入公务员、军队文职队伍。
实际上,这样的规定主要是源于目前士兵队伍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大学生军士已经逐步成为军士群体的主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国家为退役士兵提供了一定的工作分配待遇,但并非所有士兵都能直接获得理想的工作岗位。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就业市场情况等因素。因此,对于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而言,除了依赖国家的分配政策外,还应积极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此外,对于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士兵,国家通常会给予优先安排工作的待遇,这体现了国家对这些士兵特殊贡献的认可与尊重。
国家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相信未来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将会更加完善、更加人性化。这不仅有助于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和利益,还能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年参军报国的热情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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