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和解制度的智慧是体现在,它给每一个纠纷中的不得民心的一方,制造了一个死亡的结局,如果不得民心的一方想活命,满足好人的诉求,中断纠纷就可以了,所以,好人可以轻易讨回公道,是不得民心的一方为了活命,交换而来的,双方各有所得,完美收局。
而法律制度没有这样的智慧,它是让法官去判决,纠纷双方争抢一个事物,必定是一得一失,所以,法官通常要承受不满意一方的报复。而自动和解制度不存在这个安全隐患问题,因为它让纠纷双方都有所得,都是双方所急需的,真正想要的东西,结局当然是人人满意,完美解决问题。
法律制度让人们看到双方争抢一个事物,不知道如何去分,怎么分都会出问题。而自动和解制度另外制造一个死亡和罚款上万亿的事物,它的价值远大于双方争抢的事物,而不得民心的一方只有放弃争抢的事物,才能获得这些,所以,不得民心的一方满足好人的诉求,投票程序就不会启动,他也就不会死亡,也不会被罚款上万亿,双方各有所得,满意收场。只有从这个角度才能真正的看懂,为什么自动和解制度能够让纠纷双方和解,就是因为各有所得。法律制度为什么会出现法官被杀,就是因为分一个事物,当然有风险。
依法服人,公证审判!就不会有风险。
追求经济效益的法官是绝对的高风险!
因为做人有风险
无聊,真逗,哪个行业从业人员没风险,哪给我举例出来,
全责判赔一半,局外人都为之愤愤不平,何况蒙受损失的当事人!还是老话说的好:因果报应!
回复标题:别为所欲为,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