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条管单位谁来查腐败?
我们都知道,像工行、农行、中行等省市分行、国家电网省市分公司、教育部部属高校、国资委下属央企及其子公司,都只有纪委,没有监察机构,只有中央总部才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
因此,这些下设子公司或分公司纪委只有纪律监督权,没有监察调查权,这也导致这类单位内部纪委只能对党员违纪事实进行立案审查,对党员或非党员的违法问题却没有权力立案调查和给予政务处分,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省市分公司或子公司又鞭长莫及,并且地方纪委监委由于监察管辖采取干部管理权限为主的原则,对这些驻在地方的单位也没有监察调查权,如果这些省市单位党员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纪委没有政务处分权,只能是省市公司党委履行一般处分权,对干部职工违法问题进行处理。比如,有监察处分权的监察机构一般可以对违法党员干部直接“开除公职”,没有监察处分权的,只能由单位党委对违法党员干部进行“行政开除”,表述不同,代表处分主体不同。
如何解决当下条管单位省市县分公司有纪律监督、无监察调查的现状?
目前正在修正的监察法已经作出了部分尝试,新增法条“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这个规定具体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1.中国工商银行,之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工行总行实行派驻,就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但是工行省市分行是没有派驻监察机构的,今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可以继续向省分行派驻纪检监察组,但是市县工行还是没有派驻;
2.中国人民大学属于部属院校,之前只有学校纪委,没有监察机构,比如人大文学院教授王贵元性侵案网络发酵后,经调查后,由学校而非学校纪委公布调查结果,因为处分决定除了开除党籍,还有其他一些处分,是学校纪委无权作出的,因此由学校党委直接作出才合规。今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可以向中国人民大学派驻纪检监察组,如果还出现学校党员干部违法乱纪问题,中国人大纪检监察组就可以直接作出党纪政务处分了。
虽然此次监察法修正案对条管单位或企业派驻监察机构作了改革,但还不彻底,从法条来看,只是对中央总部下一级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那么下下一级的单位呢,比如市县两级的国有商业银行就没有监察机构。
小编认为,中央驻在市县一级的单位公职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完全可以依刑法犯罪地管辖原则,由地方监察委员会开展调查。根据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管辖以干部管理权限为主,但属地管辖(犯罪地管辖)也是监察管辖原则的补充。因此,由地方监察委员会对驻在市县的条管单位开展调查,并不违反现行监察法管辖原则。唯有如此,条管单位纳入地方反腐败统一行动中,才能强化条管单位的反腐败工作力度。